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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司机醉酒驾车撞死人案:该不该判处死刑?(图)

www.sinoca.com 2009-08-04  新华社-望东方周刊


  酒后驾车罪与罚

  醉驾“杀人”的民意与法律

  韩思杰向本刊记者介绍,2009年6月,一审判决前一个月,孙林希望通过赔偿的形式达成谅解,三家通过商量,要求赔偿每家15万元。但孙家一直未答复,开庭前半个月,法官还打电话给韩常进,询问庭外调解相关事项。

  “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女法官宣读了最后的宣判结果,庭下响起掌声。

  一直低着头的孙伟铭双腿开始剧烈颤抖。

  庭审结束,受害者家属突然站了起来,大喊:“立即执行!立即执行!”孙伟铭的亲友则泪流满面,喃喃地说:“不公平!不公平!”

  因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并一审判处死刑,此案在全国尚属首例。

  

望东方周刊2009031期封面

  醉醺醺的别克

  时间回溯至2008年12月13日。这一天,张志宇收到了母亲尹国辉提前送来的生日礼物。再过11天,张志宇就将在平安夜迎来自己的第二个本命年。

  次日,张志宇接到民警打来的电话,他的父亲张景全、母亲尹国辉在回家路上遭遇车祸,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来他知道,母亲是被变形的方向盘卡死的。

  这一天,成都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孙伟铭正在为自己的亲戚祝寿,在万年场“四方阁”酒楼,孙伟铭喝了白酒。席间,从重庆赶来的父母要乘火车回家,于是孙开着自己的别克轿车,将二老送往火车北站,之后便准备返回“四方阁”酒楼。

  该案判决书说,在成龙路“蒋排骨”路口的上坡处,孙伟铭从一辆轿车的右侧超车。该车车主付雨根回忆,孙伟铭超车后,随即向左变道,差点和自己的车相撞,“之后那车就开S型左右变道超车”。付雨根感觉到,超车的人很可能喝醉了酒。

  下午5点,成龙路蓝谷地路口,孙伟铭的车撞上了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但他并未停车,继续往前行驶。

  “实际上,他当时已经烂醉,根本没意识到发生了追尾的事故。”孙伟铭的代理律师陈红对《望东方周刊》说。

  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以超过每小时130公里的速度,向右绕行,强行超车,然后向左迅速绕回,越过双实线,冲向对面驶来的一辆长安奔奔轿车。相撞后,造成车内驾驶员张景全、乘客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死亡,代玉秀重伤。

  但孙伟铭还是没有停车,接着,又先后撞上一辆长安奥拓轿车、一辆福特轿车和一辆奇瑞QQ轿车。直到别克车不能动弹,孙伟铭的“疯狂之旅”才停了下来。

  经警方鉴定,事发时,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而按照《车辆驾驶员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规定》中规定:“乙醇浓度达80mg/100ml即为醉酒驾车”。同时,碰撞事故发生时,别克轿车时速已达134至138公里,而事发路段限速为60公里。

  “听目击者说,坐着5个人的长安奔奔车被撞得腾空飞起2米多高。”金宇航伤心地告诉本刊记者,遇难的金亚民和张成秀是他的父母。他当天晚上12点左右接到消息,赶往成都市交警三分局。

  金亚民是个裁缝,一个月能挣1000多块钱,张成秀是四川电缆厂的工人,出事前几天,刚办了退休手续。

  幸存者代玉秀多处骨折,其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相当于六级伤残。她也已退休,丈夫韩常进是一位普通工人,儿子韩思杰刚从电子科技大学毕业,每月的工资不到1000元。

  由于经济能力有限,3个受害者家庭共同请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来打这场官司。

  肇事者孙伟铭

  成都市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据显示,直到案发时,“醉酒别克”交通违法的电子眼记录达10次,包括超速、闯红灯等,其中6次为孙伟铭造成。

  在单位同事的眼中,29岁的孙伟铭一直是个比较谨慎的人,也没什么陋习。据介绍,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孙伟铭除捐了2000多元现金外,还和朋友买了许多物品送到灾区。

  “他还资助了一个名叫林芳的小学生,经常将林芳一家接到餐馆改善生活,还每月给林芳100元生活费。”律师陈红说,从报纸上得知孙伟铭出事后,林芳的母亲范晓琼还给她写来信,“通过与孙伟铭一年多的接触,我知道他是一个非常善良的、对社会非常负责任的人。”

  “他这次主要是因为替老人祝寿才喝多的。”孙伟铭的一个亲戚告诉本刊,孙平时对长辈十分尊重。

  孙伟铭的父亲孙林对本刊记者说,孙伟铭平时并不嗜酒,只是因业务需要才喝一点。事业刚刚有些起色,没想到一时放任酿成苦果。“这个孩子平时脾气并不暴躁,也不打牌。”

  孙伟铭学历为高中,尚未成婚。父亲孙林是位普通职工,母亲没有工作,家里还有一个妹妹。

  孙伟铭靠做电子信息类产品谋生。孙林称,儿子本来已在成都站稳脚跟,出事前同时供职于两家公司,有较多人脉资源,好的话每年能有十余万元收入。2005年,孙伟铭在成都买房,父母筹钱帮其付了按揭款。

  2008年5月28日,孙伟铭花20万元买了一辆别克车,一心为儿子着想的孙林还为其凑了3万元。由于不会驾驶,孙伟铭让其朋友帮他开车,并教他驾驶,一个月后,他开始自驾。

  在看守所中,孙伟铭三次致信受害者家属,希望能够求得原谅。信中,他给自己想象的获刑极限是无期,“我的父母大半辈子堆积起了太多遗憾和疾苦。”

  律师陈红告诉《望东方周刊》,审判结束后,她去看守所见了孙伟铭,孙精神颓废,没有剃胡须,表情有些扭曲,“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被他一再说起。“他说在看守所内,他常做噩梦,无数次从梦中惊醒后,他清醒地感受到事实已经无法挽回。现在,他每天都翻看相关法律书籍,希望能找到减轻自己罪行的法律依据。”

  “孙伟铭是一个热爱生活、性格开朗的青年,如果因为一次失误就判他死刑,这太可惜了。”孙的一位同事对本刊记者说。

  “当时去火车站时我没有在意,也没有劝他。”孙林表示,当天儿子在送他去火车站的路上,车速有些快,但情绪稳定、十分清醒,“事故的发生可能与车的天窗被打开有关系,因为一吹风,就把酒劲给带起来了。”

  孙的一位亲属说,孙伟铭当日很开心,至少喝了8两白酒。

  “醉酒其实是分阶段的,醉酒者一般都会由一开始的亢奋状态转向身体各器官反应迟钝,最后就会出现打瞌睡、自言自语的症状。”陈红说,孙伟铭的酒后亢奋阶段应该是开车送父母的那个时间段,车祸发生时,他应该是处在睡眠麻木阶段。

  父亲两次下跪

  车祸发生的第二天,孙伟铭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之后,检察机关以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林赶往成都,当他走出火车站时,正好看到一张报纸,头版印的是儿子的照片和几辆轿车的残骸。孙林随后在候车室找了一个僻静角落,放声痛哭。之后又在火车北站的广场上,徘徊了整整一夜。

  12月16日11点,孙林终于鼓起勇气踏进成都市交警三分局。“我是孙伟铭的父亲。”此话一出,屋内顿时安静。死者金亚民夫妇的儿子金宇航就坐在孙林背后的一张办公桌旁,表情复杂。

  在接受警察询问时,代玉秀的丈夫韩常进责怪孙林来得太晚,当着多家媒体记者对孙林动粗,而孙林则谦卑地向其下跪道歉。

  代玉秀目前仍然处于意识模糊状态,已经认不出丈夫和儿子。

  韩常进的儿子韩思杰2008年刚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毕业,今年3月份开始在成都一家单位实习,月工资不到1000元。而另外两对遇难者夫妇的孩子金宇航和张志宇,则刚刚大学毕业。

  从出事到现在,代玉秀的医药费已用去15万左右,而孙伟铭的家属赔偿数额不到3万元。韩思杰介绍,从事发到现在,孙家都未给三家受害人打过电话,“孙林有一次来医院看过我母亲,都是交警提议的。”

  而孙林则说,他在去看望代玉秀时,曾被韩常进扇了一耳光,无奈的他再次选择了下跪。

  韩思杰向本刊记者介绍,2009年6月,一审判决前一个月,孙林希望通过赔偿的形式达成谅解,三家通过商量,要求赔偿每家15万元。但孙家一直未答复,开庭前半个月,法官还打电话给韩常进,询问庭外调解相关事项。

  由于庭外调解可能影响到最终的量刑,韩常进马上给孙林打电话。“法院当时给了我们三天时间,我说我也给你三天时间,但三天之后依然没有结果,这种态度很难让人接受。”韩常进说。

  庭审当日,孙林一直在法庭外徘徊,不敢走进现场,“我心脏不好,不敢进去。”

  孙伟铭的死刑判决,多少出乎韩思杰意料,“毕竟关系到一个生命的问题,我们还是有对人最基本的同情在里面。”

  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孙伟铭大约需要赔偿三个受害者家庭180万元。

  孙林称,他是一名铁路工人,每月工资1000多元,基本没有积蓄。孙林听说过杭州飙车案与三门峡交通肇事案,对比类似案例,他觉得儿子被判重了。“杭州飙车案当事双方家属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如果可以,我也希望能这样,我可以卖掉儿子和我自己的房子。”

  目前,上诉程序已经启动,如果二审依然维持原判,孙林表示会上诉到底,“我宁肯倾家荡产赔偿受害者家属,我现在没钱,但可以打借条。”

  “如果判死刑,肯定对赔偿不利。”原告代理律师何长升说,“事实上四死一伤赔偿180万元是不算高的,我们还考虑到了他们的赔偿能力,比如说精神抚慰金只索赔了5万,按理可以提到10万元,但是提得再高也没用,因为他没有这个偿还能力。”

  何长升认为,此案的民事部分,原告要求赔偿180万肯定会胜诉,“关键是胜诉后怎样执行。”

  韩思杰称,如果孙家不愿意赔偿,韩家也不会“落井下石”,“无论法院怎么判,我们都赞同。但如果要达成谅解,那必须要赔偿。”

  罪、责、刑如何互相适应

  醉酒极刑判决后,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一时间被舆论包围,深感压力。

  7月27日至28日,本刊记者两次联系采访均遭婉拒。成都市中级法院研究室的工作人员谌辉说,当时宣布审判结果的时候就已经给媒体发了通稿,该讲的都已经讲清楚了,而且现在只是一审,还没有生效,很多程序都没有走完。

  “实际上,孙伟铭当时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发生了追尾事故,他的行为是在酒精的作用下,丧失了控制和辨认能力。如果是故意犯罪,后果是可以预料的。”孙伟铭的代理律师陈红说。

  而原告律师何长升则认为,第一次撞车后孙伟铭就应该停下来,而他却继续高速向前冲,所谓的主观就是考虑到了逃避法律制裁。

  7月24日,四川省5位刑辩律师上书最高人民法院,直陈孙伟铭案审判不公。他们的观点是,最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建议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匡正量刑标准。

  之后,上述五位律师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易川是此次上书的律师之一,他告诉本刊,主观上,孙伟铭并没有预谋犯罪也没有仇视社会的犯罪目的,其主观恶性与投毒、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要小一些;客观上,这类案件都是由交通肇事行为引发,与其他单纯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应有所区别。

  “河南三门峡市宝马撞车案造成6死7伤的惨剧,肇事车主只被判了6年半。孙伟铭的案情还没有那么严重,不应该判这么重。”陈红认为。

  在陈红看来,我国1997年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已经不适应现在交通发达的需求,“如果认为量刑有问题,那应该是修订立法的问题,而不是给他选择一个罪名。在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还是只能按照现有的法律来执行。罪、责、刑相适应,首先要把罪定下来,然后选择刑罚,而不是为了选择这样一个刑罚,去定这样一个罪名。”

  对此,易川表示,成都是国内私家车拥有量排名第三的城市,此次醉驾极刑判决,在成都市民中震动很大,但警示作用不能依靠刑法来最后调整,应该把约束犯罪放在前面,通过行政手段来预防。■

  南京“6・30”车祸的民间审判

  “司法成熟的标志就是不受舆论和情绪的影响,严格按法律办事,至于‘6.30’车祸醉驾者被判什么罪,要看证据”

  《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奇 | 江苏南京报道

  “不要到南京逛,小心被车撞。”齐林说此语是时下外界对南京的调侃。

  齐林是南京人,他说如今到外地出差,饭桌上朋友们总会谈论起南京的“6・30”车祸,以警醒少喝酒,也免不了对南京调侃一番。

  距离南京主城区5公里之外的江宁区岔路口,并不是很繁华的地带。而在岔路口东边有一条南北走向的金盛路,两侧居民楼林立,商铺摊点密布,成为附近居民休闲活动的场所。“6・30”车祸就发生在这里。

  6月30日晚8时许, 一辆黑色轿车由南向北,在1400米的路段上疯狂撞人,5死4伤。肇事者叫张明宝,酒后驾车。

  悲剧让南京市民感到伤恸。正当“酒后驾车”成为当地媒体和互联网上的关注焦点时,7月5日晚9时许,南京再次上演六合区西厂门街道人大工委主任邵存武酒后驾车,邵随后被停职。

  邵存武被当地媒体视作“6・30”车祸后“禁酒风暴”中“撞线”的首位正处级官员。

  “相对于‘禁酒风暴’起到的实际效果,我们更期待‘6・30’车祸案的判决。”南京市民崔文说。

  严查酒后驾车重灾区

  7月1日下午,南京市公安局召开全市集中整治酒后驾车动员大会,并向公众通报了“6・30”重大恶性交通事故情况。

  据介绍,肇事司机张明宝今年43岁,是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挂靠淮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6月30日晚上8点15分左右,张与他人在金盛路一家饭店吃饭,喝了七八两白酒。

  经警方抽血化验,肇事司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是醉酒标准的近5倍。

  《扬子晚报》随后披露,张明宝开车很“猛”,不到3年违法80次。报道称,张明宝名下共有三辆车,其中一辆宝来车仅超速就达到39起,此外还多次闯红灯。

  7月8日,张明宝被警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江宁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本刊记者了解到,早在7月5日之前,由江宁区政府分别与车祸遇难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资金先由江宁区政府垫付,待法院判决后再向肇事者张明宝追偿。赔付总额在200万到250万元之间。具体赔付数额并没有向外界披露。

  对于赔付结果,车祸遇难者康伟东和郑琳夫妇的朋友张女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孩子不在了,对双方老人来说,赔付也不存在满意不满意,只是希望凶手能得到惩罚,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

  “‘6・30’车祸后,我们开展了百日严查酒后驾车活动。”7月28日晚,南京市交管局宣传科科长陆林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他表示:“连日来的严查已经在一些‘重灾区’形成一种气氛,基本上没有人敢酒后驾车了,我们的交警现在正‘打游击’。”

  迟到的防护栏

  “6.30”车祸悲剧中最令人痛心的莫过于康伟东、郑琳夫妇的离去,还有他们未曾出世的宝宝。

  车祸发生后,郑琳的同学将郑琳生前照片和日志传到网上,那是一个对生活充满希冀的美丽准妈妈。有网友建起网上灵堂,哀思如潮。

  7月28日下午,本刊记者找到康伟东、郑琳夫妇的家,金盛路明月港湾小区中一栋楼房,按了门铃之后无人应答。同楼的邻居说,老人们已返回老家。

  “想到他们就很难受很难受,想问一下:撞死他们的凶手你什么时候死???”邻居阿六在论坛上留言。

  对于最终的判决,康伟东生前的邻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年轻妈妈对本刊记者说,她感到忧虑,因为肇事者张明宝有钱,而且有人脉。

  事发之始,当地媒体就追查到肇事车辆的真正主人并非张明宝,而是王云刚,此人经查是江苏省检察院培训中心副处级干部。王云刚称车子是贷款所购,卖给张明宝后一直没有过户。

  尽管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力主之下,江苏省检察院第一时间召开媒体通报会,就有关问题作出了澄清,但公众的疑虑未消。

  “张明宝违章那么多次,为何没有被吊销驾照?”一位网友质疑。

  时隔近一月,在金盛路车祸事发地段,依然能感受到惨烈的车祸带给人们的惊怵。“现在只要汽车一启动,旁边的人马上就闪开。”出租车司机田师傅说。

  在金盛路上,本刊记者看到,事发路段中央多了一道防护栏,那是“6・30”车祸发生后新设置的,居民称之为“迟到的防护栏”。

  最终判刑要看证据

  “肇事者应该判死刑。”7月28日下午,市民庞兵指着“6・30”车祸事发地段对本刊说,“开始刮伤人后就停下来,就不会有后面的接连撞死人。”

  庞兵认为肇事者当判死刑的“依据”之一,是成都醉驾者孙伟铭的获刑。

  早前,庞兵也一度认为“6・30”车祸案会是“高额赔偿后轻判”,他参照的是杭州飙车案的一审判决结果。

  事发后,肇事者张明宝面对媒体也表示:“愿意卖房、卖车,尽最大努力赔偿死者和伤者家属,同时希望广大开车人吸取教训,千万不要酒后驾车,防止害了自己又害他人。”

  “现在算是暂时告一段落了,大家正在屏住呼吸等待最后的判决。”庞兵表示。

  在互联网上,对于肇事者“喊杀声一片”。

  7月29日上午,南京市检察院宣传处副处长肖水金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张明宝被捕后仍由警方继续侦查,在两个月的期限内,将移送到检察机关。”

  至于张明宝最终会以什么罪名被提起公诉,肖水金表示:“目前还不好说。”

  早前有当地媒体报道称:“检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批准逮捕张明宝,一般最终量刑会很重,但并不意味着他一定会被处极刑。该案也考虑了民间的呼声,最终量刑还要由法院裁定。”

  面对舆论情势,以及成都的先例,南京法院审理“6・30”一案,无疑面临压力。

  7月29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赵兴武在接受《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司法成熟的标志就是不受舆论和情绪的影响,严格按法律办事,至于‘6・30’车祸醉驾者被判什么罪,要看证据。”■

  张金柱案:争议仍在继续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民警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当时正在全国整顿警风警纪,而张金柱案恰恰出现在那个节骨眼上,就变成了整顿警风警纪开刀的第一个案例了

  《望东方周刊》记者金明大 | 河南郑州报道

  1997年8月24日晚9时40分,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时将苏东海、苏磊父子撞翻,并把苏东海和两辆自行车拖挂在车下狂奔1500米,造成年仅11岁的苏磊当场死亡,苏东海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河南《大河报》及时报道了此事,随后,此案迅速被全国关注,这就是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

  案发后5个月,张金柱因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死刑。

  12年来,“张金柱案”被人们屡屡提及,这不仅因为该案改变了多人的命运,影响了多个家庭的幸福,也因为该案引发的巨大争议,至今仍未平息。

  命运因此改变

  苏东海还在金水路上的中州宾馆上班,不过,他不再掌勺做饭,而是看自行车。

  “身体不行了,不能再干厨师了。”苏东海告诉《望东方周刊》。

  在12年前的那场惨剧中,他的左锁骨折断,左边的肋骨断了6根,恢复之后的左手也无法继续掂勺。

  不仅如此,他左耳外轮脱落,双脚肌腱断裂,头部皮肤受损,身上布满了伤疤。一到阴天,这些伤口还会隐隐作痛。他经常留着长发,穿着长衣长裤,就是为了遮盖这些伤疤。

  “这件事改变了我的命运。”苏东海告诉本刊记者,虽然身体尚能正常生活,但心理上的创伤是不好弥补的。

  苏东海来自“中国厨师之乡”河南长垣,能做一手好菜,事发前就在中州宾馆做厨师。

  那时候他是厨师长,每月工资1500多元,曾多次为国家领导人做菜,“和领导合过影”。

  如今,因为身体伤情无法下厨,他被调到保安部看管自行车,“每天三班倒,有时还要上夜班。”

  虽然看自行车并不是太累,但每月900多元的工资令苏东海的生活捉襟见肘,“我要养活三口人,还要照顾80多岁的老母亲。”

  当年事故发生后,苏东海在医院养了一年的伤。回家后,他又建立了新的家庭。如今,孩子已经8岁了,上了小学,妻子一直没有工作。

  苏东海告诉本刊记者,对于以前的那些事,他压根不去想,都十几年了,“提它尽是伤心。”甚至遇到苏磊的同学或同龄的孩子,他都不愿多看一眼。

  心酸的“征子启事”

  对于12年前的那件事,张菊花同样不愿再提,“我现在靠自己的努力安静地生活。”

  张菊花是苏磊的母亲,案发前已与苏东海离婚。当时,她在母亲那里居住,儿子苏磊跟着前夫。

  “我过得不怎么样。”张菊花以前是一名会计,下岗后一直靠打工生活。其间,她曾到广州打工,回郑州后至今没有正式工作。

  她已经48岁了,眼睛不好,颈椎和腰椎也有毛病,不能坐太长时间。

  如今,仍是单身的张菊花和80多岁的老母亲相依为命。虽然母亲有退休工资,自己有打工收入,但生活依然拮据,“也就是刚刚够吃,如果有大病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张菊花同样不想再提往事,“一辈子也忘不了。”

  事发后,思子心切的张菊花曾发布“征子启事”,征集和苏磊同年同月同日生的贫困男孩,想出资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后来,湖南省石门县新关镇中学的邓兵被她资助三年,其他几位贫困男孩也得到了她的帮助。

  十几年来,张菊花一直没有重新建立家庭。

  现在不是讨论的时候

  生于1947年6月的张金柱,河南荥阳人。转业后进入公安队伍,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1995年8月,因为一起公安干警暴力阻挠媒体记者采访事件,时任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的张金柱被通报批评,免去职务。

  两年后,1997年8月,“张金柱案”发生。1998年1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金柱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一个月后,河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

  对于“张金柱案”的判决结果,其家人和律师当时均提出了异议,并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改变,最终未果。

  2009年7月29日,《望东方周刊》试图就“张金柱案”的相关情况采访张的妻子,被婉拒,“算了吧,没必要。”

  当晚,张金柱的女儿通过电话与本刊记者进行了短暂交流。

  她说,到目前为止,她们还不想说这件事情,“现在不是讨论的时候”,“这个事情不仅仅是报道的问题,在法律逐渐健全的过程中,或者是在有附属的法律依据出来的时候,我们会提这件事情的。但是现在,法律还没有到这一步。”

  她告诉本刊记者,评论不能解决问题,“对我们来说是一种伤害,我不想不断地揭伤疤。”

  可能永远都会存在争议

  在张金柱被判处死刑后,该案在法律界和舆论界都曾引发巨大争议。

  7月27日,受害人苏东海当时的委托代理人、现任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京宝告诉《望东方周刊》,此案定性上没什么问题,判处死刑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对于“张金柱深度醉酒、不知挂人”的说法,王京宝反驳说,张金柱的车挡风玻璃当时已经被撞得看不见路了,“如果脑子不清醒的话,驾驶这辆车都是很困难的”,但他还能继续开车狂奔,跑了1500米,还知道去拐弯,最后还是被两个武警强行拦下。

  关于舆论的影响,王京宝认为,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社会影响,但不会完全被舆论左右。

  张金柱的辩护律师、现河南省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房晓东则表示,张金柱有35年的驾龄,一直开车很谨慎,没有出现什么事故,但当晚处在一种比较深度的醉酒状态。

  房晓东表示,对于张金柱案最终判处死刑,舆论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个案子永远都会存在争议,因为它不该那样判。

  张金柱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永卫则认为:“‘舆论杀人’还不是主要的,关键是‘法外施刑’。”

  对于诸多争议,“张金柱案”的审判长谭绪进告诉《望东方周刊》,不管怎么议论,法院是依照事实、依照法律去处理这个案件的。

  该案判决4年后,一本名为《第一种危险》的报告文学的面世,使得“张金柱案”争议波澜再起。

  该书认为,由于《大河报》等新闻单位对张金柱案的报道,导致法庭误判,这是新闻干预、影响法律,是“新闻杀人”。

  对此,原《大河报》副总编辑马云龙向《望东方周刊》表示,他对“新闻杀人”的说法坚决反对。“张金柱被判死刑,是当时的一种政治需要。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民警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当时中央正在全国整顿警风警纪,而张金柱案恰恰出现在那个节骨眼上,就变成了整顿警风警纪开刀的第一个案例了。”■

  法律本应是民意的凝聚

  法律的制定有一个严格程序,理论上也是民意的显示。不能在一时情况下因为民意就改,这会破坏法律的连贯性。如果开了口子,以后大家一哄而起,那就连法律都不要了

  《望东方周刊》记者王晓 | 北京报道

  “5年”、“7年”、“死刑”??在2009年发生的几起因醉酒驾车撞死人的宣判中,出现了几个截然不同的数字和审判结果。

  几起事件,暴露出现行法律上的哪些问题,又折射出哪些社会积弊?《望东方周刊》采访了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访问学者曹景行、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利峰以及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于海。

  法律本应是民意的凝聚

  《望东方周刊》:我们最近搜集了一些案例,都是醉驾撞死人,其中几起审判结果却大相径庭,这说明什么问题?

  孟利峰:我认为成都这个案子定性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成都中院的判决应该说是从客观案情来考虑,同时也考虑到这个案子在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另外它确实对社会上醉酒驾驶禁而不止起到了一个警示作用。

  杭州飙车案如果以危害公共安全来看的话有些勉强。据我了解,他应该是撞完一个人之后,停下来了。如果是这样的话,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就有点过分。不能因为有了成都这个判罚,就把杭州飙车案或其他类似案例也一概而论,法律毕竟是划分非常细致和严格的。

  于海:很显然,中国进入了汽车时代,但是我们从社会公德、法律等方面都没有为这个汽车时代做好准备。

  《望东方周刊》:当年的张金柱,就被认为是媒体杀死的,现在重新评估,张案的判决对这个社会的影响是什么?

  曹景行:张金柱的这个案子,我一直作为案例给学生讲。当时采访张金柱案的央视《焦点访谈》,到今天还把它作为一个成功的报道案例。这其实是个糊涂的观念。不要认为,这是媒体造成的舆论,然后舆论造成的结果。

  作为媒体,只要做一个报道就行了,不要以为把张金柱定死罪就是你的成绩。

  《望东方周刊》:那么,当民意和法律不太合拍时,究竟应该怎样做?

  曹景行:法律本身是民意的凝聚,这个民意不是说一时的情绪。就像胡斌案,如果定成飙车,从民意上来说大多数人会支持的。但如果说以后所有醉酒驾车或超速开车的人都可能受到这样的推测或定罪,你愿不愿意?

  孟利峰:我认为还是应该坚持以法律为主。因为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有一个严格的程序,理论上也是民意的表示。不能在一时情况下因为民意就改,这会破坏法律的连贯性。如果开了口子,以后大家一哄而起,那就连法律都不要了。民意我们可以理解可以同情,但不能以当时的民意来替代法律。

  于海:大家会认为民众和媒体都在干预法律,但是在我们的法律执行上,有时会出现偏袒行为,而且偏袒的都是这个社会上的强势,所以民意和舆论实际上是在做某种程度上的平衡。总体上,我对民意干预法律是持肯定态度的。当然在交通肇事上的判定要慎重,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脚,而不要让别人说是民意杀人。

  赔钱减刑的前提

  《望东方周刊》: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一些法院采取“赔钱减刑”的方式,请问,这个规定出台时的背景是什么?如何把握?会不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孟利峰:出台的背景并不重要。至于这种做法,我是比较支持的。

  以往的一些案例中,被告被判死刑了,但赔偿只赔20万元左右,不足以弥补受害家庭的损失。其实对于交通肇事来说,更多要考虑的是对受害人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补偿和补救。如果被告能拿出更多的钱来补救,对受害人来说,比让对方在监狱里多待一年来得实际。对于非主观恶性的行为,补偿对双方都有好处,也是一种法制文明的体现。

  但我个人认为,适用范围要有一定限制,比方说交通肇事这种偶发性事件,主观恶意并不是那么大,可以通过金钱的方式弥补,其他如放火、投毒等恶意行为,拿再多钱也不能减刑。

  曹景行:赔钱减刑的前提首先是司法公正。拿保外就医来说,其实是比较人性的,但大家经常说某个贪官怎么就保外就医了。这不在于保外就医对不对,不在于赔钱之后减刑对不对,而在于应用中有没有违反法律和公正。这次胡斌的飙车案为什么闹成这样,因为大家担心有特权存在其中。

  要解决的还是司法公正问题

  《望东方周刊》:现在公众常会将目光放在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世背景上,这说明什么问题?

  孟利峰:我们也注意到这个情况了,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心理。公众大多把自己放在一个弱势的位置上。我觉得还是应该抛开这些心理,依据法律去考虑问题。

  当然,历史上执法也确实出现过因为身份、背景造成的执法不公,所以老百姓也会有一些质疑。我们要彻底解决的还是司法公正问题。

  于海:在社会上,在不少地方都存在特权,所以难怪老百姓敏感。而这种社会情绪,也大体反映了一种社会现实。

  《望东方周刊》:网络上,甚至有人怀疑受审的杭州飙车案的肇事者是替身,并且进行了人肉搜索。这说明什么问题?

  曹景行:还是因为不信任,怀疑权力什么事都可以做,金钱什么都可以买通。所有这些疑问,不在于疑问本身,而在于要用实际行动不断提高民众对社会的信任度。■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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