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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11岁女童遭强奸续:13名责任人受处分(组图)

www.sinoca.com 2009-07-25  华商报


  2009年5月21日子夜时分,横山县某小学11岁幼女晓菲(化名)在学校宿舍惨遭歹徒强奸,当时同一窑洞内还有10名同龄女生。

  7 月5日上午,经中间人多次调解,事发学校校长张某与受害人家属签订“作为案子破不了的”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晓菲的住院治疗费、陪护人工资、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6.5万元整”、“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纠缠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或政府”。
  

晓菲睡在左二铺下铺,出事当晚还有10个室友住在这个窑洞里
  

在晓菲题为《创建平安横山》的日记中,稚嫩的语言充满对美好生活的憧憬

  截至7月9日,张某已现金赔付受害人家里26.5万元。

  横山县教育局局长张忠厚称,该学区校长、小学校长和有关责任人曾提出个人出资赔付,但后来实际是由个人还是学校出资,他并不了解。

  横山县纪检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并不知晓校方与受害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横山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认为,该协议属于私下的民事赔偿协议,与破案并无关系。

  时至今日,残害幼女晓菲的歹徒仍逍遥法外。

  午夜降临的噩梦

  2009年6月1日,晓菲的妈妈转交给女儿三张奖状,而此时的晓菲已辍学接受心理医生的治疗。10天前的夜晚,她在学校宿舍被歹徒性侵犯,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5月22日是星期五,晓菲的父亲张鹏发现一向乖巧的女儿没有按时回家。经询问得知,女儿不知因何事被老师留下了,于是他骑摩托车赶到学校。刚进校门,迎面遇到校长张某。张某一见到匆匆赶来的张鹏便说:“我正要给你打电话,没想到你来了。你不要着急,娃娃出了点事情。”

  张鹏看到操场上停了几辆警车,便有一种不祥预感。“娃娃呢?”“在班主任办公室。”

  班主任张老师处,晓菲已哭得两眼红肿,见到爸爸来了,抱住爸爸的腿再次大哭起来。得知女儿在学校宿舍被坏人糟蹋,快50岁的父亲怒火中烧。在老师的劝解下,张鹏带着女儿坐乡政府教育专干安排的车辆,到县妇幼保健院检查治疗。

  晓菲是一个非常听话乖巧的女孩,被歹徒性侵害从噩梦中醒来后,还忍着剧痛和同学一起参加晨跑。直到早读课时,班主任张老师听同学说“前一晚宿舍进了贼”,在了解中得知晓菲流血已浸透了裤子。张老师意识到事态严重,马上报告了校长张某,张某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案。

  横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石云飞7月22日说,5月22日上午9时许,接到当地派出所副所长的电话后,局里刑警队就立即派民警到达现场。

  根据警方调查和家长的了解,案发时间应该在5月21日晚11时到次日凌晨零时之间,一男子进入学校26号窑洞,用手机的荧光将每个女孩的脸扫视了一遍,之后便坐在了与晓菲相邻的空床上。

  朦胧中晓菲和邻铺的另一女生被惊醒,以为是老师来查铺。那男子不慌不忙地坐了一会后,便爬上了晓菲的床。晓菲张嘴要喊,一张大手捂住了她的嘴,男子恶狠狠地在她耳边说:“不许喊,要不就见不到你爸你妈!”对晓菲实施侵害后,歹徒离开现场。

  没有门闩的宿舍

  记者在现场看到,事发学校有两个校门,后门的旁边还有一个地沟通往外面,26号窑洞就在地沟的旁边。

  在教学楼墙上最显眼的位置,悬挂着大大的《校园安全制度》,包括“不在校园内奔跑、追逐,不爬墙、不玩火、不抽烟”等十项内容,全部是针对学生的限制和要求,只字没提教师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事发当晚,晓菲和10名同学住在学校26号窑洞,左右相邻的是男生宿舍,隔着两孔窑洞还住着老师一家,10米开外的二层楼上是老师的宿舍。

  警方了解到,事发当晚其余几孔窑洞同样没有关门,但并没有发现有陌生人进入,说明歹徒是直接奔26号窑洞而来。26号窑洞内共住着11名女生,其中晓菲年龄最小,但个子比较高,作案者用手机屏照亮特意寻找,从容作案,并未担心教师此时查铺,应该属于熟人有针对性作案。

  根据医院的诊断,与成年女性处女膜破裂不同,性侵犯造成晓菲下身破裂,在晨跑中出现大出血。“从某些方面来讲,歹徒的这种恶行比杀人放火还要恶劣!”石云飞说,近年来强奸案的发案率很低,但此次案件的作案人相当狡猾,“作案很利索”,所以尽管案发地很小,办案人员将各种可能都逐一排查,但尚未破案。

  事后纪检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该校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其中包括校舍的门内没有门闩。

  “破不了案”的协议

  案发后,张鹏及其家属多次到县委、县政府“讨说法”,但案子始终没有进展。

  6月下旬,张鹏的妹夫、在榆林工作的老谢将此事告诉好友“塞北一叶”,“塞北一叶”在网上发表一篇《横山县幼女惨遭强奸,相关部门不作为》的帖子。

  很快,帖子被广泛转载,在一些论坛还被置顶,同时也有当地媒体采访此事。

  7月5日,在中间人的多次协调下,据说由知名律师草拟了一份《协议书》,被摁上6枚鲜红的指印:

  协 议 书

  甲方:横山县××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校长)

  乙方:张鹏 赵欣 晓菲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乙方晓菲于2009年5月21日夜间,在××小学寝室内遭受到不法侵害一事的各项民事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晓菲的住院治疗费、陪护人工资、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元整(含事后已给的四万五千元整)。

  二、付款方法:

  1.本协议生效之日,即由甲方支付乙方各项赔偿费壹拾陆万伍仟元整。

  2.下余拾万元待此事态彻底平息(指上级领导不作批示,新闻媒体不再关注此事,也不再追究有关责任人或该案三个月内公安机关破不了),由甲方于2009年10月4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其他:

  1.甲方本次已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向乙方作补偿,并均超出国家当年标准,故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纠缠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或政府。

  2.协议生效后,乙方保证3日内在纪检、监察部门,各新闻媒体上,消除对甲方的不良影响。

  3.协议生效后,乙方晓菲再因本次遭遇而引发的病变与产生的费用,甲方概不承担。

  4.协议生效后,乙方保证不再追究甲方及其教工的任何责任,不做对甲方不利的宣传、报道。

  5.双方已达成的协议,作为案子破不了的协议,若能破案,乙方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反悔无效。

  2.本协议生效后,若甲方不按约定期限支付给乙方各项赔偿补偿费,则每逾期一日,应同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两倍给乙方。

  3.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则甲方有权追回给乙方的各项费用,并由乙方支付给甲方5万元违约金。

  ……

  7月9日上午,在横山县南大街一宾馆,校长张某等人携带20余万现金,将包括协议约定于10月4日支付的“下余拾万元”,一次性完全结清。

  7月21日,记者询问该笔款项的来源,张某在电话里解释说是由“我们六七个当事人”包括总务、政教、班主任和他本人等出资,因为当时出事的宿舍没有上锁,他们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追问所谓的“当事人”到底是6人还是7人,张某答复说是7人。在被问及各自的具体出资数额时,张说自己在老家手机信号不好,听不清楚。再次拨打,手机出现忙音。

  协议签订后,晓菲的父母反过头来劝老谢说:“算了吧,咱斗不过人家,你们就别捅这事了。”

  7月7日,老谢上网发帖称:“可怜的女儿就被这个世界出卖了。”

  张鹏说他并不甘心,他说他身体多病,也许活不过今年。

  “但如果能够破了这个案子,我不要这钱,哪怕我再添几个都成,这样我也就可以闭上眼睛了。”在他随身的小包里,除了签订的协议书外,还有18张学校全部男老师的照片,这是他从学校“公示栏”里揭下来的,曾多次让女儿辨认,并为此多次找到警方提供线索。

  对于妹夫和朋友在网上的帖子,张鹏也有自己的担心。因为按照协议第四项第三条约定,若是他“违约”,不但要退回补偿,而且还要倒赔对方5万元。

  但“塞北一叶”并不想放弃,他同时在网上呐喊呼吁。网友“大漠孤鹰”立即跟帖:一个仅仅11岁的花骨朵,一个仅仅是小学4年级的学生,面对这罪恶的手,是无力抗争的……一纸协议和26.5万元,就可以解决一切了!

  老实巴交的张鹏也听说了网络上的声援,心酸地说:“我们没有本事,世上有人为我们打抱不平,我也不会阻挡。”

  令人心酸的日记

  自晓菲出事后,她就再也没有回到自己的家。

  晓菲所在的村是国家扶贫开发村,距乡政府约5公里。因为村小学没有英语老师,年初春节过后,晓菲就转学到了乡中心小学就读。

  晓菲的学习成绩一直很好,在她家窑洞的墙壁上,十多个奖状格外显眼,其中有“三好学生奖”、“期中考试奖”、“作文竞赛奖”和“硬笔书法奖”等。在今年转入中心小学后的第一次期中考试中,晓菲在全年级80多同学中排名第二,这让她的父母一直感到很欣慰。

  但让晓菲的母亲赵欣最担心的是,此事会不会影响女儿将来生育。

  事发当天,张鹏先是带着女儿在县城看病,大夫建议他们去榆林看心理医生,于是他带女儿到了榆林,医生嘱咐说,这种心理阴影可能会伴随娃娃终生。而心理医生一小时160元的收费,的确远远超出了张鹏的想象。令他担忧的是,几次治疗过后,女儿的情绪并不见好转,每天都暗自流泪,独自发呆。

  稍微稳定下来,张鹏觉得娃娃已不能再回村里,于是就在县城边的山沟里,租了两间便宜的民房,不包括水电费一年租金3300元。妻子赵欣依旧在家照顾一群羊和一头驴。为方便往来县城和村子,张鹏买了一辆摩托,因此也引来村里人的闲言碎语。

  如今张鹏给女儿报了补习班,晓菲下课回来就独自在屋里看书。

  在一本漂亮的卡通日记本里,记者看到晓菲在2008年9月8日写的一段日记。

  她在这段题为《创建平安横山》的日记里写道: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平平安安的,那该多好啊!不管要去哪,都该要有大人的帮助去,不然会意外受到伤害,我们不要去不平安的地方,不就平安了吗?

  13责任人受处分

  7 月22日下午,横山县纪检委信访室主任,也是负责处理此违纪案件的负责人郑东山口头介绍,横山县纪检委于6月29日介入调查,7月6日发文作出处理决定,针对横山县××中心小学管理安全隐患,分别给予县教育局局长、××乡党委书记、乡长和中心小学校长等13人诫勉督导、行政记过、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党内严重警告以及免职处分。

  这份文件的具体内容,郑以保密为由未让记者查阅。

  问及校长张某所赔付的26.5万元的来源,郑东山表示并不清楚此事。 (此报道中当事人及其亲属均使用化名)

  新闻回顾:陕西11岁女童宿舍内遭强奸 官员协调封口(图)

  5月21日,陕西榆林一名11岁的女童在宿舍内遭强奸。事发后,在当地官员协调之下,学校和受害者达成协议,学校赔偿费用,而受害者保证三日内在纪检、监察部门、各新闻媒体上消除对校方的不良影响。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张宏伟)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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