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女友提出分手,初二学生薛华竟强行与女友发生关系。法院综合各方调查和实际情况,最终判处薛华免于刑事处罚。
薛华和梅子在我市某中学读初二,是同班同学,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后,梅子提出分手,薛华不愿意。3月 18日中午,薛华将梅子拖至学校门口卫生间,用殴打、持铅笔刀威胁等手段,强行与梅子发生了关系。当晚10时许,警方接该校保卫处报警后,前往该校将薛华带至派出所审查。
据了解,薛华父母均在外地工作,平时对儿子管教不严,使得薛华沾染了一些不良习气。经调查证实,各方均表示薛华虽在性格、脾气上有缺点,但在校期间表现尚可,不是不可挽救的对象。法庭上,薛华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并表示会吸取这次惨痛的教训,好好完成学业。
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薛华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薛华犯罪时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薛华家属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被害人一方对薛华的行为予以了谅解,同意撤销刑事告诉。薛华当庭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再结合考虑薛华年少无知,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起因,最终法院判处薛华免于刑事处罚。(当事人均为化名) (郭桂花 秦艳丽 赵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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