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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警黑你没商量 罚款指标文件被曝光(组图)

www.sinoca.com 2009-04-24  网易论坛


  处罚交通违法每1笔,加0.1分,少一起减0.2分;处罚每笔平均金额超过100元,每多10元,加1分;民警处罚笔数日均(实际出勤天数)不能低于 8笔,新警不低于2笔,未完成的,一次性扣30分……昨天,网上开始流传一份北京交警某支队内部文件,把交警的绩效考核标准详细得不能再详细地曝光,其中部分条款被网友认为有“鼓励罚款”之嫌,有网友惊呼:有这样的规定交警敢不使劲罚款吗? 

  北京交管局开发区交通大队尚未对文件曝光做出回应。 

 

网上流传的北京某区的交警考核文件,每次罚款都是代表着业绩,都可以加分 

 

  加减分明细,达不到任务就要被扣分


  红头文件曝光 

  昨天,一份北京某交警支队的内部文件被网上曝光,网友们发现在督促交警更好地执勤、认真工作的许多条款里,个别条款有“鼓励罚款”之嫌。 


 被曝光的是《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天华路队关于印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附件《天华路队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通知》为盖着天华路队公章的红头文件,印发时间为2009年3月9日。《办法》则有12页,细致规定了如何对交警进行绩效考核。它们都被网友以扫描图片的方式,全部贴到了网上。 

  《办法》规定,考核内容共10项,警区、民警确定基础考核分值为100分,依据工作绩效、管理服务等情况逐项加减分值,每月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全队警区、民警排名次。在130条考评内容中,绝大多数都是规范执法、激励工作、严格纪律的内容,“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精神贯穿始终。但也有个别条款、标准引起了网友的反感情绪,有网友从中看出了鼓励民警多罚款的意思。 

  每天处罚不能少于8笔 

  考评内容第一项是“工作绩效”,其中规定:处罚交通违法每1笔,加0.1分,少一起减0.2分;处罚每笔平均金额超过100元,每多10元,加1分;处罚闯红灯、涉牌严重违法行为,每1笔,加0.3分,少1笔,扣0.5分…… 

  第二项是“指令工作”,其中规定:根据局、大队绩效考评的工作需要,民警处罚笔数日均(实际出勤天数)不能低于8笔,新警不低于2笔。未完成的,一次性扣 30分,并按照未完成的笔数累加扣分。而在加分项里,“路面巡逻时,及时发现突发事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严重损失,受到局、大队通报表扬的,”也只加5 分,远低于对处罚笔数不够的扣分。 

  与考评分相挂钩是实实在在的利益。《办法》规定,每月对排名靠前的民警进行通报表扬,对排名靠后的进行告诫谈话,并将考核名次作为工作津贴、绩效奖金发放,全年评选先进、立功嘉奖及年终公务员等级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后面的细则里更是列明,当月未完成执法纠违常量的,要评为当月末位民警,季度奖金降为三等。 

  网友:“面对指标交警也不容易” 

  对这份文件,网友看法是相当一致:交警们真辛苦,他们也不容易。网友“Catangela”在论坛贴出这些文件之前说,“警察整顿内务是好的,但是要在罚款、扣车、抓酒后等等正常工作上加分数,不完成就要扣民警的分,扣分不就是扣钱吗?那么警察也是人啊,他们也有家人要他们来养的,试问谁不怕被扣钱?”“ 看来以后也别骂交警了,他们也被压得喘不上气来了。” 


 网友“来料加工”在搜狐论坛转贴的时候特意把减分项用红线圈了出来,在下面加了句感慨:“您要不使劲罚款,达不到任务,可是要减分的!你说吧,你敢不使劲罚款吗?跑销售还得看业绩呢。”搜狐网友“屋漏”把考核标准改进了一下:“什么时候能给领导定个标准呀,为老百姓干一件事实,加一分。分最少的淘汰。” 

  记者致电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对文件不予置评。记者询问这种考核办法只是在天华路队实施还是交警系统的惯例时,对方表示要请示领导之后才能给予回复。截至截稿止,未能得到回复。 

  新闻延伸:  

  前交警吴幼明:交警罚款有任务

  前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吴幼明曾在网络上发表文章《交警为什么都爱罚款》,揭露交警队存在的罚款任务。其中提到,“黄石港交警大队的每一个路面民警制定的罚款任务为:每人月纠章量不得低于180起,平均每起纠章的罚款额不得低于50元,否则就要按比例扣民警的月百分考勤。”2007年3月,因“非法经营刊物”,吴被辞退。 

  当时黄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治处主任陆正恩否认了吴幼明的说法。他说,“没有任何人下达或变相给交警下达罚款任务。”为了增强民警的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防止不作为、混日子,黄石市交警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规定了一线交警每月每人纠正交通违法不得低于180起,其他岗位的民警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相对减少一定数量。这个工作量化标准低于省里的标准,是“比较科学的”。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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