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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按摩”不等同卖淫:娼妓广告难以举证(图)

www.sinoca.com 2014-12-09  明报


  联邦反娼妓法C-36号法案于上周六正式实施,其中第20条286.4章声明﹕“任何人明知而为性服务登广告﹐都会被检控并可能被判入狱不多过5年”﹐但并不容易执法。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现时市面有报章、周刊及网站刊登的“按摩”广告﹐登广告者根本无法查证卖广告者是否真的提供按摩服务﹐故检控官也不容易证明登广告者明知是提供卖淫服务的广告。

  多伦多律师黄严焕卿表示﹐加国的所有检控﹐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burden of prove)是落于检控官身上﹐故检控官要能证明登广告者明知而为性服务登广告﹐才能令法官判处罪名成立。她指现时市面上有一些广告较明显属卖淫广告﹐但一些例如“一流XX按摩”﹐甚至“XXX按摩、年轻、漂亮、全身按摩”等﹐若单看广告﹐根本无法证明是卖淫还是真按摩。登广告者也无可能先去查证卖广告者的工作﹐才去刊登广告。

  她说﹐就算有广告登出美女照片及电话号码﹐也未必能证明是卖淫广告。现时很多行业登服务广告时﹐也时兴刊登提供服务者的照片﹐例如地产经纪。

  黄严焕卿指出﹐在网站登卖淫广告者更难被检控﹐由于一些网站是以加国以外地方作基地。

  律师秦怡敬也同意﹐若广告上只说“按摩”﹐并不容易检控判罪成。

  她指现时《Now Magazine》周刊已表示会继续刊登性服务广告﹐是为了支持性工作者﹐挑战上述新法案。

  她指出﹐该法案最备受争议之处﹐是于加国历史上﹐嫖客首次会被刑事检控。

  她认为﹐上述法案日后会被裁定违宪而被撤销。

  本报曾问多伦多警队会否立即推行上述法例的执法行动时﹐警队发言人指该法刚实施﹐前线警员暂时未有接执法命令。其实上述法案未有对“性服务”(sexual service)作出清楚的定义﹐故要等到有人被控而要进行诉讼时﹐才由法庭划清界线。当联邦政府官员考虑该法案时﹐呈交给委员会的法律文件显示﹐法庭曾判决“膝上舞”( lap-dancing)及于按摩院内自渎都属性服务或卖淫﹐但跳脱衣舞及制造色情影带则不属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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