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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金融委员会发警告 私下转卖人寿保险违法

www.sinoca.com 2014-11-03  明报


  安省金融服务委员会(FSCO)向人寿保险投保人及保险经纪发出警告﹐私自将人寿保险出售或转手﹐一般被称为“由陌生人拥有的人寿保险” (STOLI) 、“大病协议”(viatical settlements)或“人寿协议”(life settlements)的部分做法﹐在安省有可能属违法。故若有人建议提供上述的安排时﹐应立即与其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联络查询。

  与此同时﹐“若并非保险公司或获授权的保险经纪﹐向投保人推销或帮助投保人出售?交易?转手或给予人寿保险”时﹐也有机会违反《保险法》中的第115条──禁止贩卖人寿保险计划。

  本报曾问安省金融服务委员会﹐本省有否上述类似案例时﹐该机构回答指以他们的记忆﹐近年未有发生过。本报也曾向“加拿大人筹及健康保险协会”(CLHIA)查询﹐该机构的代表律师仙尼堤里(Frank Zinatelli)作答称﹐他也未有听过安省有违反上述法例的案例。

  但他举例称﹐倘若某安省居民为自己购买了人筹保险 ﹐或为“投保兴趣”(insurable interest)人士﹕包括为配偶、子女、孙儿、受监护人、公司雇员等购买人筹保险后﹐有公司以4万元购买该受保人的人筹保险计划﹐受保人将受益人改为该公司。该公司等该受保人过世﹐便可获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因而获得16万元的利润。

  仙尼堤里强调﹐若上述交易属商业运作﹐通常向多过1人购买其人筹保险﹐便很可能违反安省的法例。

  他指加国有6个省份﹐包括安省、卑诗省、阿省、曼尼托巴省、纽芬兰省及爱德华王子岛都有推行禁止贩卖人寿保险的法例﹐故很少案例。然而﹐美国大部分州都并无该法例﹐故较多发生于美国。

  据网上资料显示﹐美国纽约州曾于2011年发生过1宗类似的违例案件。案件涉及8名大部分是持牌保险经纪﹐他们涉嫌联同多名耆老﹐代他们向保险公司呈交人寿保险计划申请。申请中还夸大了受保老人的家产总值﹐而保险公司批准了数百万元的赔偿额。

  涉案的受保耆老等至规定的两年“可争议期限”(contestability period)过后﹐便将其人寿保险出售﹐即是将保险赔偿受益人转为是某保险经纪或第三者。

  通常于美国购买人寿保险后有两年“可争议期限”﹐期间若受保人死亡﹐而保险公司若能查出受保人有误导资料的话﹐便可拒绝赔偿。但于两年“可争议期限”过后﹐保险公司便较难找理由去拒绝赔偿。

  涉案保险经纪在获保险公司发“拉客佣金”后﹐跟着用之代受保耆老交人寿保费。受保耆老再获保险经纪每月付酬劳﹐或答应当出售其人寿保险计划时获分利润。

  第三者获得赔偿金

  安省金融服务委员会称﹕“‘大病协议’(viatical settlements)或‘人寿协议’(life settlements)涉及将现有人寿保险计划转手或出售给第三者﹐价钱是少于死亡赔偿总额。该第三者通常是名投资者﹐会继续付保费﹐但会更改死亡赔偿受益人的名字。当耆老受保人死后﹐该第三者便能获得赔偿金。”

  受保人因而获得付款或贷款

  STOLI则涉及﹕“买人寿保险时已意图将死亡保险赔偿受益转给第三者﹐通常是名投资者。受保人因而获得付款或贷款﹔投资者则负责付保费﹐其后可获死亡赔偿金。”

  STOLI手法的目标是令参与者获最大的利益﹐故投保人通常会购买赔偿额最大的保险计划 。因此﹐投保人会用尽其“投保机会”(insurability)﹐令到参与STOLI买卖后﹐可能不再获保险公司接纳其另一项人寿保险申请。

  安省金融服务委员会也呼吁省民﹐若有人建议提供上述安排时﹐应即与其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联络查询。倘若向于安省无牌的保险公司或经纪购买或转手保险时﹐将不获本省的《保险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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