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国夫妇由于第二名女儿在中国是“超生”,两人申请移民加国时听从中介建议,不要申报超生女儿,结果导致两度申请超生女儿团聚移民而被拒。申请人提出司法覆核获联邦法院接纳。法官指,签证官未有考虑该名女童的整体情况,包括其两名已获加籍的姐弟,因女童移民个案所受的影响,认为有必要将个案发还重审。
据联邦法院的法庭文件显示,法定监护人翁武森(Wu Sen Weng,译音)代未成年事主翁玉萱(Yu Xuan Weng,译音)提出诉讼。文件指,12岁中国公民翁玉萱的父母原于中国的国企工作,先后诞下两名女儿,但基于中国的一孩政策,两人向当局隐瞒二女,即翁玉萱的出生,未有更改户口,二女交祖父母照顾。
之后翁氏夫妇及大女申请移民本国获批,当时移民顾问建议不申报二女的身分,待他们抵加后担保二女移民。但他们之后试图申请二女移民被拒,而之后两人亦于本地诞下一名幼子。
申请人的母亲及姊姊曾一度回中国两年照顾二女,而已取得本国公民身分的父亲亦再次以人道立场,希望担保翁玉萱来加团聚。不过,移民部指,由于翁父在申请移民本国的时候,未有申报这名女儿的存在,因此他没有资格作为担保人,所以只能由签证官决定是否处理该宗人道移民申请,但签证官在2013年3月正式拒绝。
签证官指,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人道移民申请,并认为没有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因为与家人长期分隔两地,以及因为要住在中国而承受不正常、不合理的困苦,又或者她不能继续在当地接受教育。
翁不服提出司法覆核,最终获法官接纳。法官在判辞中指出,本个案牵涉到3名儿童,但签证官没有考虑3人的个别需要以及该家庭提出的证据,包括“非法儿童”在中国面对的家庭及人权问题等。
判辞指,申请人的姊弟均为本国公民,两人直接受到翁玉萱在中国的情况影响,因为两人需要随父母回中国照顾翁玉萱,而不能随时回到加国。其中14岁的姊姊曾表示,她难以适应中国的生活,希望能返回加国。
法官并指出,签证官比较申请人在中国承受的困苦及她如能在加国居留的益处,以作为评估分析,就本案而言,做法未必恰当。因此颁令个案需由另一名签证官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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