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正在公路上执行公务的应急人员,安省政府在10年前通过了《让位法》(Move Over Law),如果司机看到有应急车辆闪灯并停靠在路边时,应减速和避让。而该项法律实施以来,警方虽然不断加强执法,但近年来违犯此条法规的司机却有愈来愈多的趋势。在上周的公民日长周末,省警执法重点之一就是要严格执行《让位法》。
省警方面表示,《让位法》实施10年以来,迄今省警已发出相关的告票1.1万张。仅在去年,相关告票就发出1502张。但违规次数并未因此减少,相反,从2010年开始,告票的数量有逐年稳步上升的趋势。以2010年为例,当年的相关告票数量为1067张。
《让位法》其实是大家的俗称,准确的说,它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中第159条的第2款和第3款。
第二款规定,当司机看到前方有应急车辆闪灯并靠在路边时,例如警车、消防车或急救车,从旁边经过时应减速并小心慢行。
多市警方的张警长讲解称,交通法没有硬性规定减速要减到多少,而根据以往的法庭解释(Court Interpretation),就是要求司机有一个明显的减速。
「如在限速60公里的马路上行驶,司机把车速从60公里减到50公里,这有什么区别?区别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减速减到30公里到40公里,才算是减速。」
第三款则更进一步规定,如果马路有不止一条车道,则司机应在保证自身和其他车辆安全的情况下换线,转去另外一条车道,尽可能让自己的车辆与靠边停的车辆之间,有一条车道的空位。
张警长解释,假设某条马路从最中间至最旁边的车道共3条线,应急车辆占了最右侧的第3道,某司机驾驶的汽车是在中间的第2道。当司机看到应急车辆之后,确认可以安全换线的情况下,司机应换线至最左侧的第1道。
「这些避让措施的前提都是安全。无论是减速慢行,还是切换车道,司机都不能采取突然煞车的方式,因为那样很容易引起后车碰撞。正确的做法是司机保持开阔的视野,远远地看见紧急车辆之后,先是松油门,然后轻踩煞车,让车速慢慢降下来。」
除了要避让停在路边的应急车辆,司机如何在行驶过程中为应急车辆让道,也是许多市民不太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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