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问题,国会今周一连三天举行听证会,卖淫非刑事化再度成为全国热话。
联邦保守党政府草拟的新法例Bill C36 (Protection of Communities and Exploited Persons Act),美其名曰是一条保障社区及被剥削人士的法案,焦点是能否解决去年底最高法院提出的现行卖淫法律违宪问题?新卖淫法将嫖客刑事化之后,妓女人身安全的宪法权利是否会得到保障,还是性交易全面进入地下市场后更危险?
保守党司法部长马逵(Peter MacKay)希望打击卖淫,最终消灭卖淫的目标,会否太过天真?
目前最切身的政治问题,还是政府会否再次受到司法挑战,新法案最终泡汤?
新法案并未为性交易提供较新及合理的经营环境,反而比旧法例更危险。
因为新法例将嫖客定性为非法者之后,妓女卖淫的地方将会被迫全面进入地下,她们的人身不会更安全,是意料中事。
而新法例明文规定相关的广告一律非法,提供性服务宣传文字的第三者,将会因此而入狱18个月至5年。首当其冲的,将会是分类小广告营业额相当可观的日报和周报。根据加拿大报业2012年的资料,这类性服务的小广告,收入可以达到报章的12%,周刊所占的比重更高,可见全面扑杀性交易广告,将会对经营情况争扎求存的出版界沉重打击。新法案其实自相矛盾。一方面说妓女可以自行直接合法提供性服务,但又禁止她们的广告,不可以出现于任何18岁以下人士可以看到的媒体,效果只会是不论印刷品或网上的宣传,均属违法。可以卖,不可以买,世界上有这样的交易吗?可见新法律多么反智,简直不合逻辑。
其实,政府何尝不知道自已站立在不隐定的法律基础上。奇怪的是,司法部长承认未有就新法例的合宪性,谘询过政府外面独立的宪法专家而勇往直前。
如 果去年最高法院Bedford Case的大法官认为现行法例以不成比例的理据(Grossly Disproportionate Infringement of Sex Workers)违反人权宪章第7节“Everyone’s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 ,即是说法庭的裁决认为:现行卖淫法例严重地不成比例地把卖淫者置诸人身不安全的处境,侵犯性工作者的权益;今次新法例却想转移目标,将标准尺度放在人权宪章第1节,即是说联邦政府辩护新法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将会是任何权利和自由也有合理限制的范围,而希望这次可以过关。
不过,这一关我认为也不容易闯。新法例唯一提到令性工作者更安全的地方,只是清楚说明某人提供卖淫者安全,他们不算是剥削者的关系,可获法例豁免刑责。新法例其他地方在这方面大致缄默。这些相关条文能否足以达到司法部长马逵所说的“合情合理”,受得起法庭考验呢?起码新民主党的司法评论员Francoise Boivin便不认同:法例未有足够给卖淫者提供更安全更卫生的从业保障。
问题的核心是政府一方面不支持全面禁娼,另一方面又不赞成娼妓合法化,只好和稀泥地中间落墨,结果新娼妓法是妥协的产物。
同样地,两个反对党的国会议员也不方便猛烈向新法例开刀,他们同样惧怕得罪支持者,不会站在两端其中一方,失去选票。
一方面,一般性工作者及其权益倡议者认为,对付性行业遇到或需要受到保护的问题,现存相关的刑事法律己足可应付,即是说监管性行业的责任,交给省政府和市政府处理,只需以管理劳工、雇用员工、行业卫生和人身安全等法则去规管,而毋须联邦政府另立刑事法律规范性行业。
另一方面,保守党的新法例的目标可以唱唱理想的高调 :保障妇女不被贩卖、邻舍和物业不被滋扰、子女和下一代不被卖淫行业的生活方式影响。但是,保守党也明白全面刑事化,并非国民的选项,认为做法极端,效果只会惩罚往往只是被剥削的女性,刑事化本身,也脱离现实;他们也无法令付费的性行为这个时代退回。 保守党政府开明人士不适宜宣诸于口的想法,是期诸未来,也许有非刑事化加上监管的一天,但不是当下。
况且,现时的争议均属推测和忖度的阶段。一般新法例,都要施行两三年后,才会回到法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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