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加拿大,性侵犯是一项很广泛的控罪。它可能是一宗全进入(full-penetration)的强奸,也可能只是碰一下或摸一下,但都被视为性侵。
早前中国香港柴湾发生少女篮球场跑步,险被强奸。有指案发前数日,已有另一名少女在同一地点险遭毒手。但警方未有及时公布,让市民提高警觉,遭外界狠批。
反观多伦多市,每有性侵风化案,事无大小,警方都提出警告,表面很体贴, 但其实多伦多警方有过一段深刻教训……
1986年夏天,一名色魔爬上一层民房二楼露台,再循未上锁的门窗入屋,将一名女子强奸。事后受害人发现,原来案发前7个月,区内已发生至少4宗强奸案由于犯案手法雷同,凶徒故被冠以露台色魔之名。
但当时警方一直未有对外公布区内出现连环色魔,让女士们提高警觉。更甚者,当第5名受害人遭殃后,在区内张贴启示,提醒邻居时,反被警方威胁,要检控她行为不检。 最后,露台色魔落网,原来色魔的住处,与张贴告示受害人只有一街之隔。
受害人深信,当时警方若提出告诫,自己便会提高警剔,不致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该受害人及后与多伦多警方对薄公堂,指警方疏忽及伤害她的平等权利。警方在庭上解释,当时他们未有即时告诫公众,原因之一是担心区内居民得知情况后会恐慌,甚至歇斯底里,反会吓退色魔。警方希望等待色魔再犯案,让警方逮个正着。
换言之,他们是要将区内的女士作饵,引诱色魔再出动。
结果多伦多警方败诉,须向女受害人正式道歉外,还要赔偿对方22万元。正可能因为这次教训,才改变了警方一贯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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