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律规定﹐本国公民在海外旅居超过5年﹐就会丧失投票权。两名加拿大人质疑这项法例﹐把联邦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安省高等法院在本周聆讯中裁定法规违宪。
两名男子弗兰克(Gillian Frank)和董贾米(Jaimie Duong﹐音译)旅居美国﹐在2011年联邦大选准备投票﹐才知道这个5年规定。
他们认为公民权受侵犯﹐两人大约在两年前状告联邦政府﹐指《加拿大选举法》(Canada Elections Act)的5年居住期限是唯心的规例﹐不合理﹐应该推翻﹐裁定法规违反宪法。
安省高等法院周一开始3天聆讯﹐弗兰克对加新社说﹐有权参与政务﹑恢复完整公民权﹐对他十分重要。
弗兰克是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历史教授﹐在2001年到美国攻读博士学位。他在美国求学﹐因而找到工作。他说﹐如果他在加拿大找到合适的学术职位﹐他会接受聘书。
35岁的弗兰克说﹐他旅美多年﹐与加拿大仍有“很深的联系”。他在多伦多出生﹐曾在加拿大军队服务。
联邦政府辩称﹐现有的法例平衡加拿大人的民主权利和国家联系。
民主改革国务部长的发言人说﹕“建立5年规定﹐是要平衡加拿大人民主权利﹐确保公民和加拿大保持充分联系﹐还有公民打算最终返回加拿大的意愿。”
政府在1993年推行此项法规﹐那时各方辩论侨民和加拿大关系﹑他们对民主政治情势了解多少。
到了2007年﹐加拿大选举事务署才正式执行5年规定。
在那以前﹐海外加拿大人回国﹐就算短暂停留﹐时间可以重计。现在﹐他们必须“恢复居留权”﹐才能恢复他们在海外投票的权利。
一些长期旅居海外的加拿大人﹐例如军人﹑外交官﹐可享豁免权﹐不受这项规定约束。
该诉讼案代表律师奥布赖恩(Shaun O'Brien)说﹐这个问题涉及愈来愈多的加拿大人﹐目前散居海外的加拿大侨民有28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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