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设收费站的407收费公路来说,确保用者付费的方法就是在省府的协助下,停发欠交费者的行车许可证(Vehicle Permit)。而这一条已写入安省法规的方法如今却遭到挑战,有欠费司机以该法例与联邦破产法相抵触而要争回行车许可(Vehicle Permit),这一诉讼理由已得到了安省上诉法庭的支持。
2013年12月19日,安省上诉法庭法官佩珀(Sarah Pepall)在裁定一名逃费司机的案例时认为,上述停发行车许可的做法,「与加国破产法帮助民众在财政上重新开始的立法基础相悖,与破产法的核心及原则相抵触。」由此,这名曾欠下407公路大额过路费的市民,将可能重新得到行车许可。
这一判词牵涉到安省和联邦之间两项有冲突的法例,安省的407高速公路法(Highway 407 Act)和联邦的破产法。407公路法规定,如果有司机没有缴纳407公路的过路费,省府就会停发欠费者的行车许可。
而联邦破产法规定,在个人或公司宣告破产之后,破产者的债务便全部转由破产信托向债主提出还债方案 ,还债的数额由财产和负债的比例来决定,例如每欠债1元偿还10仙。
欠交407公路收费的司机将会被停发行车许可。
如果这个方案得到占负债75%的债权人同意,又得到法庭的批准的话,破产者在宣布破产之前的负债便可以一笔勾销,这一立法的精神,在于给予破产的民众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负债都可以撤销。破产法规定,破产者配偶及子女的赡养费;破产者曾经因犯罪而被法庭判罚的罚金,以及各类罚款如交通违章罚款;因承担诈骗罪责的罚款,以及从毕业到破产日不足7年的学生贷款等都要由破产者继续承担。
407公路过路费这样的负债,似乎并不属于上述必须继续承担的债务,因此一些逃避407公路过路费上万元而被停发行车许可的市民,在宣布破产后,认为对407公路的债务已经消失,有权重获许可,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
407公路费非必须承担债务
一审的安省高等法院法官纽波德(Francis Newbould)做出了对原告不利的判决,理由是「汽车的牌照为特权,不应包括在破产法的范围内。」
纽波德法官所指的「特权」,又牵涉到破产法对破产者的资产赦免额。法律并不会将破产者剥夺至一无所有,至少要保障破产人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所需。
而对个人破产资产赦免额,在安省破产人可以保留价值5,650元的个人物品(包括衣服、珠宝、运动器材等);价值不超过5,650元的汽车;价值不超过11,300元的家具;以及价值不超过11,300元的谋生工具等。
无论是从汽车还是从谋生工具来说,前述欠下407公路大额债务的破产人士都相信,自己的行车许可不应被剥夺,于是提出上诉结果得直。
面对上诉法院的新判决,407公路公司公关副总裁萨克(Kevin Sack)表示,公司方面会仔细研读,并申请暂缓执行上诉法庭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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