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打出孝子,惯养忤逆儿,是中国的一句老话。直到最近,人们仍然普遍认为如果其它合理的方式已经用尽的话,体罚对纠正孩子的坏习惯是有必要的。据统计,上个世纪90年代,在美国有80%至90%的家长会体罚孩子。而到如今,美国仍然有60%的家长体罚孩子。可见,打孩子并不是华人的专利。在一些国家,体罚已经成为文化的一部分,他们也认为体罚对于教育孩子是有效和必要的。
可是很多人并不了解,如果涉及到离婚、分居、财产分割等情况,家长对孩子进行体罚有可能会被视为家庭暴力而失去监护权。失去监护权的家长,不仅要为了得回监护权而进行一系列的调查、聆讯、行为矫正,失去监护权的那段时间仍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因为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是子女的权力,同时也是家长的义务。家长就算因体罚而失去子女监管、监护、养育和探视权,也不能豁免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尽管许多人认为体罚在加拿大已被视为违法,但是加拿大的司法体系并没有完全与社会和科学的认知达成共识。加拿大心理学协会委员会,在2004年3月13-14日的会议中同意临床心理学分会提出的建议:体罚一直被证明在管理孩子行为的方面上是种无效的和潜在危害的方法。儿童将有身体伤害的风险,并可能会对心理调适、社交、道德内化、非暴力和成年与孩子间的积极关系造成干扰。它的使用是对儿童身心健全和尊严权利的侵犯。
法理和社会学对于能否体罚孩子有一定的分歧,本文仅介绍监护人在体罚孩子时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
加拿大的刑法第43条规定:每一个教师、家长或代理家长矫正在他照顾下的学生或孩子(视情况而定)的过程中使用武力,如果使用的武力不超过在该合理情况下使用的程度,则该武力可被接受。
2004年1月30日,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发布了有关刑法第43条是否违宪的判决。9名大法官中的6名认为,第43条并不违反“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 ,因为它并不侵犯孩子人身安全的权利或孩子的平等权利,而且它并不构成残忍和不寻常的对待或处罚。不过法院也裁定,以下情况是禁止对孩子使用武力的:任何年龄段,患有残疾的孩子;对两岁以上的孩子“造成损害或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对两岁以上的孩子有辱人格的;对青少年构成体罚的;对任何年龄段儿童使用器具的,如皮带等;涉及到拍打或打击头部的。如果只是轻微地、矫正性地、短暂地、微不足道地针对2岁以上12岁以下孩子的拍打是可以接受的。
虽然这个规定内容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很难做到客观准确地裁定。有时候,一个家长施行的体罚可以被另一家长视为家庭暴力,给其机会向法院申请保护令。这通常发生在父母间为子女的监管、监护、养育和探视权争执的情况下。一旦家长因体罚而失去子女监管、监护、养育和探视权,他便很难再争取到这些权力。家长必须经过心理辅导、愤怒控制指导以及在监视下行使监管、监护、养育和探视权。整个过程费时费力。
所以,下一次当你拿起棒子时,你应该将它轻轻地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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