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资产到了加拿大,在加境内来考虑资产的转移和转换的话,需要考量的因素就很多了。首先,要考虑他的这份资产是否是加拿大政府认可的完税资产,是否是一个“清洁”的资产。对于转移到加拿大的资产,加政府关注的是资产的“清洁性”,如果资产不是合法完税的,对加拿大是一种伤害。这对资产本身也是比较大的损害。
当资产是清洁的并已转移到加拿大,那就要考量资产的增值情况,和转移到谁的名下的问题,那么在资产转移的时候就涉及到了分配的问题。有的在转移的过程中都放在父母名下;有的在转移过程中部分放在父母名下,部分放在子女名下,这都是不同的安排。
其次,在资产转移的时候进行税务架构的设计也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华人刚到加拿大来,对加拿大的资产转移中的税务架构不是很了解,造成无法或不太喜欢更好的架构模式。在这些税务架构中,包括信托的设置,这是很好的一个税务设计。另外,如果利用有效的公司架构来进行资产的转移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题材。能否通过信托,公司架构来进行资产的转移时需要精心设计的。
第三点,当考虑将资产向加拿大转移的时候,要考虑新的《家庭法》的有关规定,避免第三方对受益人和家庭资产的侵蚀。这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设计了。
他指出,资产转移架构的设计因人而异,但加拿大在这方面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有丰富的题材来帮助大家安排这一过程。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做资产转移之前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做规划设计的时候一定要有专业人士的参与,规划设计才能做好。
信托方式逐渐被接受
在加拿大,财产转移和遗产继承有若干方式,但信托财产的这种在西方非常流行的方式现在也逐渐被华人社区所接受。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权。
寇鸿久先生认为,信托有两个特点,第一是有效的税务规划的工具,第二是能有效地躲避第三方债权人索偿,这也是信托的两个最大的功能。
另外,信托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是,它可以指定受益人,可以有效地将资产指定给自己所想给的人,这与其他的资产分配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比如,就遗嘱来说,是必须要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如果不进行公平分配,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遗嘱如果不建立在公平性的基础上,遗嘱是无效的。信托正好避开了这一点,信托可以指定专门的受益人,保证了资产的转移和传承可以按照资产所有人的意愿来进行调配。
陈本玲律师指出,信托的存在和发展是西方信用社会的一个延伸,许多富人名人都采用这一方式进行财产管理或遗产转移。尽管从法律规定看,只要年满19岁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TRUSTEE),但实际执行中,对受托人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而信托的风险也主要在这里。如何选择一个既有专业能力又有责任和职业操守的受托人是非常不容易的。相对指定个人而言,委托信托公司是风险很低的,但其收费很高。
她还指出,按照法律规定,信托也有有效期的,一份信托的有效期是21年,也就是说在信托期内最好将财产分配掉,否则就会被视同售出一样进行纳税,也就达不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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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遗产继承方式
在加拿大,财产继承的第一种方式是按遗嘱继承。每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都可订立遗嘱,指定去世后财产由谁来继承,遗产如何在继承人间进行分配,遗产委托谁来进行管理等多项事宜。如果准备好了遗嘱,也有遗产管理人,若当事人不幸离世后,就可以依据遗嘱进行遗产的分配。不过,在遗嘱执行前,需要进行遗嘱验证,即通过法庭证明遗嘱的有效性及遗产分配在法律上的合理性,遗嘱验证需要交纳手续费。
财产继承的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指定受益人自动继承。采用这种方式,不需要经过遗产验证程序。通常人去世后留下的财产称为遗产,即Estate。但并不是人去世后所有留下的财产都称为遗产,都需要交遗产验证费。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人寿保险,保本基金,注册退休金RRSP,RRIF等资产在拥有者去世后,由指定受益人直接继承。
财产继承的第三种方式是采用联名账户,如联名房产,联名帐户等,一方去世后,自动转到另一方名下。采用资产联名持有(Joint Tenancy) 的方式,配偶双方各拥有一半的资产,若其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可拥有整个资产。联名账户的缺点是,如果与子女开设联名帐户,父母可能会失去对资产的控制权。
第四种方法是将资产转入信托,指定配偶或子女作为受益人。但信托的法律手续比较复杂,费用较高。(作者: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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