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市政法》规定,民众不可在公共或私人地方摆放临时告示牌,然有关附例却鲜为人知,容易误堕法网。
近日,居住在Bloor West Village的卡罗尔(Carol Trainor)在家门外摆放了反对用柴油火车连接皮尔逊机场的告示牌。突然有两名市府职员上门,表示收到投诉,并向她发出违规通知,要求移走这两块在私人地方摆放的告示牌,否则将罚款52元。当得知卡罗尔不能立刻移走广告牌时,市府人员就亲手把它们除下。卡罗尔对整件事感到难以置信,认为重点不在告示板的内容,而是摆放告示板的权利和表达的自由。由于她的邻人都有摆放有反对讯息的告示牌,故她不认为是对方作出投诉。
市府调查部门署理主管姬伯莉(Elizabeth Gibbery)否认市府人员曾动手拆除招牌,又拒绝透露投诉者的身分。《市政法》规定,除了摆放“出售”或“房屋开放”牌、竞选广告宣传板,以及推广如车房开仓等本地活动的宣传板外,禁止在没有可证的情况下,在公共或私地方方摆放临时告示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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