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华裔商人Tong Cheah于2007年向加国的知识产权登记办公室(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申请以「麦点心」(MacDimSum)名注册出售其一系列食品及饮品,类似唐餐馆出售的菜式,但由于近似麦当劳连锁快餐店(McDonald's Corp.)用的Mac商标食品而被拒,因而引发1宗长达6年的官司。
至最近,加国联邦法院的诉讼主审法官休斯( Roger Hughes )判决该名华裔商人要向麦当劳公司赔偿6000元法庭诉讼费。
该宗诉讼中,Tong Cheah并无聘请律师,但麦当劳公司聘请了渥太华市的 Smart & Biggar律师行大状出庭辩论。
麦当劳公司在庭上争辩,Mac是该公司的商标,包括一系统以 MC或 MAC字头的产品,例如 MAC FRIES炸薯条及 MC CHICKEN炸鸡等,生意额每年达20亿元。
Tong Cheah曾向商标反对局(Trade-marks Opposition Board)投诉,指他被麦当劳公司聘请的一批律师欺凌,又指该公司阻止他以MacDimSum名注册属违反宪法。
但该局成员同意麦当劳公司的论点,若Tong Cheah 以MacDimSum名注册,会令消费者混淆,不容易分辨出Mac及Mc的分别。
Tong Cheah以他被麦当劳公司聘请的一批律师欺凌为理由而提出上诉。至今个月,该项诉讼的主审法官休斯认为,Tong Cheah想用MacDimSum名注册的真正目的,是希望与麦当劳公司合作做生意。
法官休斯指出,根据Tong Cheah于2008年向麦当劳公司发出的1封信,Tong Cheah于信中作出建议:「我们可尝试合作推出全球性的MacDimSum产品。」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