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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民”认定 加拿大国税署和移民部不同调

www.sinoca.com 2013-07-13  世界新闻网


  一名长期在海外钻油平台(offshore oil rigs)任职的工程师申请公民入籍,因国税署(CRA)认定其为加拿大「实际居民」(factual resident of Canada),因此将离境期间算入境内居住天数,公民法官也允许其入籍。移民部认为他有「误导」(misrepresentation)之嫌,提出司法覆核,但遭联邦法庭驳回。

  在海外钻油平台担任钻井工程师的阿布席纳夫(Osama Abushenaf)因工作所需,每两周才能回到位于新斯高沙省(Nova Scotia)的家中与妻儿团聚。

  为厘清自己的居民身分,他向加拿大国税署询问,并在2009年8月18日获得回函,国税署在信中清楚表示,尽管阿布席纳夫长期住在海外,但仍与加拿大维持紧密的居住连结(residential ties),因此该署认定他是加拿大的「实际居民」。

  在税务上,所谓「实际居民」是指纳税人即使离开加拿大,仍被视为加拿大的实际居民,有别于「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于是他在公民入籍申请书上将离境工作的天数全部算入在加国境内居住的天数,并附上国税署的信函影本。

  审件的公民法庭并未提出异议,只是向阿布席纳夫的妻子查证他是否真的从事相关工作,最后核准他的公民入籍申请。

  但移民部认为阿布席纳夫在申请表格上隐瞒离境事实,是刻意「误导」,审件的公民法官未对其实际居住天数详细查证就核准,于是提出上诉,要求联邦法庭撤销原裁定。

  阿布席纳夫向法官表示,他是受国税局信件的误导,以为他离境期间仍算是加拿大「实际居民」,因此无须在申请表格上列出在境外工作的天数。但移民部指其说法不可信,显然是刻意误导。

  联邦法官认为「误导」可能是出于无辜、错误或造假,就本案而言,他相信阿布席纳夫是看了国税署的回函认定自己属于加拿大「实际居民」,并非存心造假。且公民法官显然已考量申请人与加拿大仍维持紧密连结,才会做出允许入籍的裁定。于是驳回移民部的司法覆核申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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