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今年大张旗鼓严打海外逃税,本月更公布已经有44人遭到定罪。一般人以为只有利用海外「逃税天堂」地区逃税的「大鳄」才有可能被税局盯上,并被列入「境外定罪」(Offshore Convictions)的名单上,但其实44人中就有一名华裔只因未报美国柏文近6万元的租金收入,也被定罪,而他完全没有利用已知的「逃税天堂」。税局则承认「境外」的定义属于广义范围,未必只会针对「大鳄」,一些较轻微逃税的「虾毛」一样会被列入境外逃税名单。
根据CBC报道,卑诗省一名国税局华裔前审计员马凯明(Mathew Kai Ming Ma,译音),2010年他因为未上报自己在美国华盛顿州出租柏文的57,958元租金收入。同时他申报抚养双亲以减税,但事实上双亲却住在香港,因此遭国税局定罪,罪行被列入「境外」。
此外,列治文陈姓华裔(Robert Chen)2008年因为报税的时候少报496,530元收入,结果被税局重罚10.7万元,并被判15个月有条件刑期。政府认为他经营从中国进口服装的生意,怀疑他未上报的收入由此而来。
陈先生的代表律师希拉(Ravi Hira)指出,陈先生的名字被列在税局2011年「境外定罪」(Offshore Convictions)的名单上,并称罚款32万元,坐监27个月。
他批评税局的名单错误百出,因为陈先生不是在境外被定罪,罚款金额及坐监刑期也都不一样。
44人海外逃税遭定罪
联邦政府目前公布44人因为在2006至2012年间,以海外资产进行逃税行为而遭定罪。但渥京以牵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这些人被定罪的细节。最后在资讯自由法的压力之下,税局最后公布了其中25人的姓名,陈先生的名字便是其中之一。
不过根据加拿大广播公司(CBC)的调查,25人中只有8人,确实因利用「海外逃税天堂」例如卡曼群岛、百慕达等隐瞒海外资产而被定罪。8人中更有两人,是2008年魁省一宗大型反黑案件中被捕的黑帮成员,因为刑事罪名而牵扯出海外逃税的情形。
加拿大税局刑事调查部门负责人Claude St-Pierre表示,税局对于境外定罪的「境外」一词,有比较广义的解释。他称只要逃税者把钱放在加拿大境外,就算这笔海外金钱上没有逃税,也能归类在「境外定罪」上。
「我们定了他的罪,罪名是逃税,他又有钱在海外,我们要追那笔钱,这就是原因。」St-Pierre强调,罪犯可以用逃税所得,在海外购买资产或是存钱,这也是境外逃税行为的一部分。
联邦政府于今年3月公布的2013预算案中,首次提出「阻止国际逃税计划」,对逃税达10万元或以上的「大户」个案,更提供「悬赏」鼓励举报海外逃税行为,最高赏金可达所追税款的15%。从2015年起,税局也将要求所有经手跨国电汇的银行或机构,主动申报跨国电汇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交易纪录。联邦政府更于本月8日宣布5年内拨款3,000万元,成立专责调查逃税部门打击国际海外逃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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