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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下周开庭 加拿大卖淫合法化最后一步

www.sinoca.com 2013-06-06  RCI


  据加通社报道,加拿大一些妇女团体正在联合起来,参加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下周开始的从刑法中排除女性卖淫属于犯罪的讨论。

  加拿大最高法院将在下个星期开始有关妓女合法性的庭审, 预计会对加拿大涉及卖淫的法律作出重新定义和历史性的裁决。最高法院此次开庭是基于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的一项裁决。 这项裁决认为刑法中禁止开设妓院的条款应该取消, 因为不许有妓院造成一些性工作者到大街上拉客, 结果遇到安全问题。

  向安大略省的法院提出诉讼的有三名涉及性产业的妇女,Terri-Jean Bedford, Valerie Scott和温哥华的性工作者Amy Lebovitch。她们要求取消刑法中把在固定场所卖淫定为犯罪的条款, 说这违反了加拿大的“人权与自由宪章”。她们要求允许妓女有自己固定的经营场所。

  在加拿大, 妇女卖淫并不属于犯法, 因此, 在网上可以很容易找到性服务, 也有伴游公司可以打电话叫陪伴女郎到家里或宾馆提供服务。 但刑法中有三个条款规定一些与性交易有关的行为属于犯罪, 包括拉皮条, 开妓院和在公共场所谈性交易

  由7个社会团体联合创立的组织“妇女要求取消卖淫联合会”也被允许出席下个星期的法庭辩论。该组织反对妇女卖淫和有固定经营场所。

  她们的主要观点是, 男性是性产业的主要受益者,包括皮条客和妓院老板。这个联合会的成员中有“加拿大性侵犯受害人联合会”,“原住民妇女联合会”, 以及“伊丽莎白·佛莱依妇女协会”。佛莱依妇女协会的主席金·帕特说:“ 只废除刑法中对妓女的犯罪条款是不可能的, 同时只保留惩罚男嫖客的犯罪条款, 也是不可能的, 因为这会造成不对称的情况。”

  新闻背景:加拿大的卖淫嫖娼

  由于加拿大法律对卖淫没有明确定罪,但规定维持其生存的基础诸多行为属非法,因此使得许多性工作者生活在危险的边缘,她们的抗争也只一直存在。《加拿大都市报》曾采访过加拿大性工作者专业人士协会理事、助理总监Niki,她表示如今的法律导致性工作者没有固定场所,否则就是开设妓院罪。使她们不得不四处流浪。如果在固定场所接客,可以聘请保安确保妓女的安全,同时卫生也会有所保障。

  她表示,想象一下你上班的时候不知道今天会不会被强奸,不知道晚上还能不能活着回来。伴随性工作者每天生活的,除了金钱之外就是各种暴力和犯罪。2006年加拿大统计局的数字显示,1991年到2004年期间共有171妓女被杀,其中45%的案件没有破获。

  最有名的一名曾经杀死48名妓女的凶手Gary Ridgway,他的外号叫做“绿河杀手”( Green River Killer),他本人曾经表示并不想买春,只不过憎恨妓女而已。还有就是把妓女弄走杀死不会惹人注意,很少有人发现她们失踪了,想杀多少杀多少也不会被发现。

  为此Niki她们向省高等法院提出抗议,表示禁止开设妓院和禁止兜客,侵犯了她们的人权。政府把身为加国公民的妓女之安危推向危险的境地。她们也认为大张旗鼓开设妓院不是件很完美的事情,但是总不能把她们逼得只能到黑暗的角落去做生意。

  律师说法

  多伦多刑事律师当娜(Donna V. Pledge),她从事刑事辩护已经19年,目前的客户有一半是华裔。

  她表示性交没有罪,但是只要提出如果对方出钱,就可以提供性服务(包括性交、手淫等性行为),或者是嫖客到处问价,双方即构成犯罪。虽说加拿大《刑法》中没有将卖淫(Prostitution)直接定为犯罪,但是《刑法》第210到213款界定了开设妓院、贩卖人口从妓、拉皮条、谈皮肉生意等罪名。对与卖淫相关环节中的许多行为定为犯罪,失去了这些环节,卖淫也就根本无法完成。就好像没有规定一个人吃饱了属于犯法,但是规定只要吃东西就犯法,人当然就永远不可能吃饱。

  类似开妓院、靠卖淫为生、靠控制其他人卖淫为生意可以获罪10年,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卖淫最高刑期14年。在妓院内被抓到又没有合理理由解释,可判最多6个月监禁或者2000元罚款。

  就公共场所拉客来说,以往经常发生的是妓女在街头拦住行人或者车辆,洽谈皮肉生意。有人认为在私家车内谈交易不属于公共地方,事实是,即使妓女钻到他人车中拉客谈交易也算是在公共场所,就算在公路上行驶过程中也不行,因为大家依然可以看到你的行为。报纸上经常看到警方派出便以女性警员,在街头与潜在嫖客搭讪,一旦涉及询价买春的内容,即可指控对方。同样这种公共场所的概念还可以引申到酒吧、娱乐场所、按摩院等,因为这些地方谁都可可能光顾。

  其他诸如引诱教唆他人来妓院也属于犯法;要求或者试图要求员工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劝说良家到妓院卖淫;给人下药后迫使卖淫;与未成年人洽谈卖淫生意等均属违法。因此说法律从卖淫业的源头到结尾都给予非法的界定,因此很难让你从事这行而又不违法。其他罪名还有从他国贩运人口来加拿大卖淫,输出人口到他国卖淫等,在加拿大这种国际化的国家中,这些都属于比较常见的犯罪。

  警方说法

  《加拿大都市报》记者曾采访安省约克区警队风化组负责人越裔探长张泰(Thai Truong),希望他对与卖淫犯罪容易混淆的概念予以澄清,张泰表示的确很难说清楚,因为单单就卖淫来说没什么,关键是卖淫牵扯到很多细节,这些细节都是很容易触犯法律的。

  比如说你私下认识一个女子,然后邀请他到你家性交并付钱,按理来说这属于在私人环境下进行的,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再次邀请女子到你家付钱性交,你的住宅就符合妓院的定义了。而且,如果读者真的这么做了不代表首次就不违法,因为还牵扯到你和那名女子是如何相识,在什么环境下谈好的价格等等,都有法律的红线规定。

  他承认加拿大有很多以当妓女为职业的人,她们的存在也是合法的,关键是看她们的行为和生意是如何操作,如果违反法律就不行,实际上当妓女而行为上又不违法是一个大难题。

  张泰称,警方主要注意力集中在打击卖淫组织者。记者在网上看到,一些与嫌犯有过接触的客户很紧张,在网上讨论如何应对警方调查的电话。张泰认为,这些人应该和警方配合,警方目前的注意力是在调查组织卖淫者,而不是他的客户,那些拒不配合的反而会引起怀疑。

  网络卖淫大盛行

  和以往靠站街头拉客的传统卖淫手法相比,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之间的联系越来越依赖互联网。因此,网络卖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有人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私信(Private message)、电子邮件联络商讨卖淫,不属于在公共场所下商议卖春,应该不会违法。但是警方表示,买卖双方在进行私下交流前并不认识,也是通过网络论坛或者广告相识,这本身就是公众均可接触到的渠道,任何人循着这个方式都可以找到你的话,这就是一种公开拉客,便衣警员也可以这么找到你,因此这种行为依然违法。

  张泰指出网站上发布一些合法的广告没有问题,虽然大家都心知肚明那些广告的含义,警方也没有去警告网站业主。但是他提醒说如果网站业主发现有未成年人涉足卖淫业,就应该尽快和警方联系,否则会有连带责任。

  加拿大卖淫业历史

  在1800年代加拿大卖淫活动都是有组织的在妓院进行,一般都在城市的客栈区或者贫困区。在渥太华和魁北克省的一些城市,这些区域都叫做“下城”(lower towns),在Saint John、 Halifax和Kingston等地,妓院都在码头附近。妓院除了卖淫之外,一般也经营赌博和酒类服务,在当时生意非常红火。

  随着加拿大铁路的发展,人口逐渐向西迁移。西部地区原住民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庄,而新移民多是单身男子,或者是离开妻子独自闯荡江湖的丈夫,因此导致卖淫业也随之落地开花,妓院一般也就在火车站附近,政府也认为无法根除而不去管它。

  后来由于居民投诉过多,也由于嫖客经常涉及其他案件,从1890年开始,立法机构开始立法限制妓院的发展,至少让他经营不那么方便。一次大战的时候由于就业困难,妓女数量大增,二战的时候由于战争工业的急速发展,下层女性就业增加,妓女就开始减少。等到战后妓女数量一直递减,后来大城市街头甚至看不到妓女。现在卖淫业多以按摩院、伴游服务、电话召妓等形式存在,街头妓女只占到10%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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