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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决:警方窃录手机短讯 需取得特殊许可状

www.sinoca.com 2013-03-28  


  加拿大最高法院27日做出裁决,警方需要向法院申请和取得特殊窃录(wiretap)许可状、而非普通的搜查状后,才可窃录手机短讯。

  这项以5比2作成的裁决赞同电信商研科传动(Telus)的意见,即短讯基本就是另一种形式的交谈,视同私人间的通信,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代表大多数大法官撰写裁决书的艾博拉大法官写道:「短讯基本上是一种电子交谈,新科技固有的差异,不应该决定保护私人通信隐密权利的适用范围。」

  裁决书继续说:「文字短讯和传统语言对话的实际差异,仅是传输的过程不同,这样的差异不应该将短讯置于受私隐交谈保护的范围之外。」

  此案源于安省欧文湾,安省高等法院颁发给警方的普通搜查状,下令研科传动将其两个客户2010年3月18日至30日之间的短讯全部交给警方,及此后每天将那两个客户的短讯拷贝提交警方。

  研科辩称﹐即使公司在数据库内将短讯保存30天﹐警方获取短讯仍然属于「拦截」﹐因此需要取得窃听令。因为受《刑事法》的隐私条文所限﹐窃听令比普通搜查令更难取得。研科传动认为,每天将客户的短讯拷贝交给警方,形同警方窃录短讯,警方因此需要向法院申请特殊的窃录电子通信许可状。该公司的律师指出,依据加拿大刑法,窃录电子通信,必须先申请和取得窃录许可状。

  根据业界的数字﹐加拿大人每年收发数十亿条文字短讯。周三的裁决等于设立新规则﹐规范当局应如何获取电子对话内容。

  在最高法院作出支持研科传动的裁决后,该公司发言人豪尔说:「这项裁决表明最高法院将新的通信方式视同传统通信方式,同样应该受到隐私保护。裁决大大增加对加拿大人隐私的保护﹐而透过适当程度的司法监管﹐警方仍可获取通讯。」

  加拿大公民自由协会(Canadian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欢迎裁决﹐协会的戴什曼(Abby Deshman)说﹕「我们视裁决是数码时代隐私权的大平反﹐真正维护传统电话通话的隐私﹐并将这种保护延伸至短讯时代。」

  司法部长倪可森(Rob Nicholson)强调﹐隐私与警方权力之间需要取得平衡﹐他说﹐政??府也在朝这个方向努力﹐现正致力于一部紧急窃听法案。

  以相关第三方介入此案的加拿大民权协会欢迎最高法院的裁决,将之视为公民隐私权的一次胜利。

加拿大最高法院昨天裁决,警方需要申请和取得窃录许可状才能窃录手机短讯。 (加通社)</p></p><p><p>

  加拿大最高法院昨天裁决,警方需要申请和取得窃录许可状才能窃录手机短讯(来源:世界新闻、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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