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13日作出裁定,加拿大广播电视暨电讯管理局(CRTC)没有权力强令有线电视公司向电视台支付节目载播费。
最高法院九名法官以5对4的比率通过了以上裁定,5名法官中之一的法官罗斯坦(Marshall Rothstein)在裁定书中指出,设立节目载播费制度,不属于广播电视暨电讯局权力范围之内。
最高法院这个裁定推翻了此前的联邦上诉法院裁定。
电讯管理局2010年决定设立节目载播费收取制度,譬如CTV、TVA或Global等电视台可以与有线电视公司商议,向后者收取透过网线或卫星转播的电视节目费;如果双方谈判无果,电视台即可要求有线电视公司或卫星电视节目提供商停止载播电视台的节目。
至于CBC和Radio-Canada,电讯管理局2009年已经裁定,它们属于义务提供电视节目的公营电台,不存在涉及电视载播费的问题。
电讯管理局2010年要求联邦上诉法院就它是否有权力设立电视节目载播费制度作出裁定,而上诉法院的裁定对此予以肯定。
根据最高法院13日做出的裁定,联邦广播电视暨电讯管理局无权设立电视载播费制度。(加通社)
国内的电视台明显支持电讯管理局设立这个制度,认为从有线电视公司收取费用,对加拿大本土电视节目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有线电视公司和卫星电视节目提供商则反驳说,这种收费将转嫁至消费者身上。
罗渣士(Rogers)、研科(Telus)、萧氏(Shaw)、Cogeco等公司反对电讯局设立这样的制度,它们将此裁定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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