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海克兰(Charles Hackland)裁定多伦多市长福特14日内必须空出职位,福特即刻上诉,并寻求暂缓执行去职令(stay-of-removal)。该项暂缓去职令定于12月5日进行聆讯;至于福特的上诉则于2013年1月7日展开聆讯。
而在福特提出寻求暂缓去职令、上诉等经法庭裁定前,仍盼借此继续履行市长职务,甚至有意在未来可能的市长补选中参选。但市府法律顾问康纳史托斯基(Anna Kinastowski)27日向市议会表示,她相信法官裁定文中有关福特的「任期」(current term),意为禁止福特在2014年之前再选市长之意。
但已代福特向Divisional Court上诉的福特律师蓝斯纳(Alan Lenczner)却不这么认为,他表示法官所指,是不会禁止福特再参选,同时文中的「任期」只是指14日内,必须空出市长职位。因此,蓝斯纳相信,福特可以在任何时间参与市长选举,包括市长补选在内。
即使对于福特是否能参与补选,各方仍有说词。蓝斯纳始终指出,在法官海克兰的裁定中,并未规范福特「在任何现任职务以外的资格不符」,因为依照法律,法官可以禁止福特未来七年内再度参选。
福特寻求暂缓执行去职令,盼借此继续履行市长职务。(CTV)
而安省市镇律师马斯卡林(John Mascarin)表示,他无法确定法官意向,因此他针对此类判决与同行研究,结果认为法官在26日判决中所指的任期,指的是2010年至2014年的市长任内,他因而表示,难以苟同蓝斯纳对法官裁定文中,任期的解释。此外,他也认为福特的暂缓去职令成功机会很大。
如果福特所提出的暂缓去职令或上诉失败,一旦市长职位出缺,副市长郝利岱(Doug Holyday)应先行递补遗缺,市议会必须于60日内,召开紧急会议并决定未来市长是经由补选产生,或透过任命接任。
福特的律师蓝斯纳分析,虽然最终仍需法庭裁示,但如果不认为福特有契机赢得留任市长的机会,也肯定不会提出上诉。而法庭对该类的上诉案件也需审视三项要件。
首先,福特必须显示该案为良好可辩证的案件(a good arguable case),以及该项法律问题的提出,并非轻率繁琐的;其次,是该项裁决导致难以挽回的伤害(irreparable harm),无法以金钱赔偿;第三项是便利性的衡量(balance of convenience),意即维持现状直到上诉底定的期间,市民是否仍能获得良好服务。
市府或法律专家对福特上诉,看好与不看好的者各持己见。福特的律师蓝斯纳推算估计,届时Divisional Court将听取代表多伦多市民马格得(Paul Magder)的控方代表律师鲁毕(Clayton Ruby)与他的陈词后,再裁定是否推翻之前法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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