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诗上诉庭指出,女性租客与在职场中的女性雇员享有同等免受性骚扰权利,于温哥华一宗人权仲裁案中的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其中一种形式。
上诉庭昨日就一宗温哥华一女子遭房东言语和行为性骚扰的人权案件作出裁决。
案件始于,卑诗人权仲裁处(BC Human Rights Tribunal)较早前裁定案中的性骚扰如性别歧视,并下令要房东弗里德曼(John Friedmann)要赔偿他的前租客麦加维(Noemi MacGarvie)一万元。
弗里德曼在2004年2月至2005年1月底是麦加维的房东,而麦加维当时约20多岁。
人权仲裁聆讯的案情指,房东弗里德曼送麦加维一些她不想要的礼物,而当她的男性朋友在她家留宿时,他作出一些如一个“妒忌男友”的行为,又有一次曾摸她的臀部。
弗里德曼没有否定这些指控,但争辩指,若要按歧视来立案,仲裁处需要指出他对女租客有别于男租客,但他这辩解遭上诉庭驳回。
法官泰索(David Tysoe)代表上诉庭的叁名法官写道:“一名女租客有权安静地享受公寓、免受性骚扰,就如一名女雇员有权在一个没有性骚扰的环境里工作一样。”法官又指,在一宗性骚扰的案件中,性骚扰的行为本质便足以证明,投诉人的性别是遭受不利对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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