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人权委员会做出的一项裁定指称,男性在法律上要更改为女性,实施过变性手术并非必要条件。
根据现行法律,任何人想要更改出生证明上註明的性别,必须先取得两名医生签署的文件,证实当事人曾实施过变性手术,不过安省人权委员会于4月11日做出一项裁定,要求省府删除这项条件,人权委员会副主席派斯表示,省府有180天期限检讨更改出生证明性别栏的要求条件,以能降低困难度,消除现行制度针对变性者的不公平待遇。
安省政府服务厅发言人冈里指出,他们正在了解人权委员会裁定内容,对于其他进一步细节则隻字未提。
人权委员会上述裁定係为回应一项诉愿,提出该诉愿的抱怨者相关文书中皆称其为XY,性别栏塬註明为男性的XY曾在2008年2月份动过手术摘除睪丸,但仍保留阴茎,之后XY顺利申请成功,将出生证明上的性别栏改为女性,而省府同意这项更改,是基于两名医生同意签署文件,指称上述手术符合变性手术要求。
而派斯在裁定书中指出,事实上,省府会同意XY更改性别,并非根据解剖学上认定的性别,显示更改出生证明上的性别栏,乃是基于包括解剖学上科学认知以外更广泛的性别认定涵意,所以派斯在裁定书结论中强调,现行法律导致的结果,是对XY採取差别及有不利后果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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