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上诉法院26日对规管卖淫活动的三项禁令做出裁决,其中两项被视为违宪,一项保留。
依照安省上诉法院的裁决,「禁止开设妓院」和「禁止倚靠卖淫生活」的两项禁令均迫使性工作者身处危险当中,因此它们违宪。
安省上诉法院法官指出,如果性工作者能在诸如妓院之内的地方工作以及她们可以合法雇请保安,她们的安全更有保障。
不过,安省上诉法院保留了其中一项禁令,即禁止性工作者在公共场合招徕卖淫生意。法官就此解释说,性工作者在公共场合这么做,有可能对周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
依照加拿大法律,卖淫不违法,但围绕卖淫活动的诸多行为被界定为违法。
「开设妓院合法」的联想
卖淫到底是否符合道德、人性?这个问题太难解答了,连安河上诉法院近日在作出「在家开设妓院合法」的裁决时,都要花番口舌澄清,无意对卖淫作出道德裁决,只是单纯「就法论法」评判现行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古往今来,此事争论持续了数千年,而占压倒性优势的传统舆论认为,卖淫行为不仅道德败坏,使人倒退到没有理智的动物阶段,而且传播性病,在生理上进一步危害人类健康。
在以前个人权利尚未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之时,赞同卖淫一方的声音微不足道,根本形不成势均力敌的另一方。现在不同了,人权得到了极大的彰显,个人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性工作者的声音随之登上大雅之堂,她们的权利也终于可以拿到法庭上来辩一辩。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加拿大法律,卖淫从来是合法的,但显然受到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立法者又用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卖淫许多具体行为非法,刑法中便有相关条款禁止在自己家卖淫、以卖淫为目的交流、依靠卖淫生活。这种现象令安河上诉法院的一位法官都感叹,加拿大没有其他合法职业像卖淫那样,本身合法,但与之相关的主要活动都是犯罪活动。从而造成,卖淫理论上合法,实际操作便违法,诡异得很。
仔细想想,目前有关卖淫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争议,都是由那些莫名其妙、自相矛盾的法律引起的,为加拿大政府解套计,其实只要通过国会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干脆规定卖淫也是犯法行为,政府没有保护从事违法行当者的义务和责任,卖淫业者便从此失去了据之与政府对簿公堂的法理依据。
然而,可以肯定,不管联邦政府是透过上诉还是修法弭平这场缠讼,围绕着禁止卖淫行为究竟是否符合道德、人性、人权的争论,仍将继续下去。(司徒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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