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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爱滋病毒没报备”犯罪? 最高法院将裁夺

www.sinoca.com 2012-02-06  世界新闻网


  爱滋病毒携带者在其传染风险较低的前提下,而未如实将自身境况告诉他们的性伴侣,此做法是否属犯罪行为?加拿大最高法院下周叁将开庭聆讯,对此进行裁决。

  最高法院下周叁审理的两起上诉案分别来自缅省和魁省,法官将裁断爱滋病毒携带者是否有法定义务告知其性伴侣。

  检察官指称,无论传染风险高低,爱滋病毒携带者都必须将自身状况如实告知他们的伴侣。在这种前提下,可以由他们的伴侣来决定自己是否愿意承担此类风险。

  辩方律师辩称,这种做法是对爱滋病毒携带者的刑事处罚,而否定了能辨清传染风险的科学。

  加拿大最高法院1998年曾对类似案件做过裁断,但至今为止,全国各地法官对此案裁定的理解和所引用的法律条款还是存在差异。

  加拿大最高法院本周叁审理的其中一个案子涉及缅省温尼辟移民马毕奥(Clato Mabior)。他隐瞒自己是爱滋病携带者的事实而与多人发生性关係,因此遭裁定六项严重性侵罪名成立并遭判囚14年,但其中四项罪名遭缅省上诉法院推翻: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不是所有与马毕奥发生性关係的人都遭受了很大的风险。

  缅省上诉法院法官指出,马毕奥当时正接受抗爱滋病毒治疗并在很多性行为中使用保险套,他的性伴侣没有任何人被查出因此携带爱滋病病毒。

  缅省检察官将此案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检察官指称,马毕奥将他的每个性伴侣都置于感染爱滋病毒的风险中。

  检察官说:「有些行为本身就是很危险,这些行为创造了致使他人可能遭伤害或遭害死的机会。无论它传染机会多小,加拿大法律就是要阻止这种行为。」

  检察官承认,在防治爱滋病毒方面,医学已经取得很大进步,但爱滋病还是不可治癒的致命疾病,即使传染病毒的几率很低,当事人也必须如实将其告知他人。

  魁省携带爱滋病毒案件涉及一名妇女。这名妇女2000年与她的配偶相识,在第一次做爱时,她没有将自己的病情告诉对方。在她告诉他之后,两人一起生活了四年,随后她指控他涉嫌家暴,两人因此分开,但对方报警并指控她向他隐瞒病情。

  此妇女被裁定严重攻击他人罪名和性侵罪名成立,但这个裁定后来遭魁省上诉法院推翻。魁省上诉法院法官认为,当时传染病毒给他人的机率很低。魁省检察官将此案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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