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占领多伦多」示威者的去留要等到19日才由法庭作出决定,但示威者的抗议行动却无停歇迹象,他们决定于19日举行一场「驱除市长福特」的行动。
福特这两天并未就驱离占领多伦多示威者一事公开发表意见,而由副市长韩利德(Doug Holyday)于16日指出,占领多伦多示威者在公园内设置帐篷「并不恰当」,当示威者并未随时间而「消失」时,市府只有进而运用经过「民主选出的议会」,所通过的法令来驱离示威者。
在19日晚间6时之前,占领多伦多示威者暂时仍能扎营夜宿于市区的圣詹姆士公园内。但根据法院15日的命令指出,在19日晚间6时之前,不得增加任何新的营帐等设施,甚至如果有更多积极分子出现,也有可能违反法院命令。
法院则定于18日举行听证会,法官布朗(David Brown)将听取市府及占领多伦多示威者双方的陈词后,最迟于19日晚间6时前做出最后裁定,以决定示威者是否能继续于公园内扎营。
该项适法性的争议,在于示威者认为,表达和集会自由来自宪法赋予的权利。市府则指称,示威者所言的宪章权利,并不及于在公园内设立帐篷并扎营过夜,因为该行为已与市府法规牴触,同时对公园造成损坏。
代表占领多伦多示威者的律师吴儿赛(Susan Ursel)则称,帐篷是表达抗议的一部分,拆解营帐就是限制示威意见的表达,正如传播学者麦克鲁汉所言,「媒介便是讯息」。
专事公法及宪法的律师艾格瓦(Ranjan Agarwal)认为,占领多伦多的示威者于18日的法院听证会中有足够胜算,因为全国最高法院已对政治言论提高保障程度,再者,扎营更是示威者传达讯息的要素。
刑法律师周汉声(Riali Johannesson)指出,届时承审法官布朗,并不是就市府或示威者谁对谁错进行裁定,而是审视示威者的宪章权利是否胜过市府的法令。
法官布朗之前也被要求处理一些众所瞩目的民权案件。就在2010年多伦多举办的G20高峰会之前,当时加拿大人权自由协会(Canadian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反对多伦多市警队便用所谓的「声音大砲」(sound cannons)对付示威者的案例,便是布朗承审的。当时他作出的折衷方案是,警方固然可以使用该项装备,但是必须在不致影响示威者健康情况的前提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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