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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电脑中的雇员个人档案属隐私 受法律保护

www.sinoca.com 2011-03-24  世界新闻网


  安省上诉法院22日裁决,公司、机构拥有计算机中的雇员个人档案属于隐私,受到人权自由宪章的保护。

  在审理苏伯瑞一名高中教师使用的学校笔记本计算机中储存10年级女生裸照案时,安省上诉法院的上诉庭以3比0裁决,该教师有权期望,他储存在学校计算机硬盘内的个人档案会被视为隐私而受到保护。

  但是在下令重审此案的同时,该上诉庭又指出,那名教师在此案中的隐私权是有限的,因为他知道教育局的技师在维护学校信息网时,会打开他使用的计算机。

  此案的主角柯尔是一所高中教授通讯科技课程的教师,他登录一名学生的电子邮件信箱后,看到里面有该男生女朋友的裸体照片,于是他顺手牵羊将这些裸照复制到他使用的计算机硬盘上。后来一名教育局计算机技师注意到柯尔与那名学生的计算机之间来往异常频繁,便进入柯尔的计算机检查是否有病毒侵入,结果发现里面有女生的裸照。这名技师立即将之报告了校长。

  校方很快将该计算机交给警方,警方在未向法院申请搜查状的情形下复制了计算机硬盘内容,因为警方认为既然计算机是教育局的财物,他们有权进行搜查。

  上诉法院裁决,那名技师和校长的行动均没错,但警方此举违反了宪法第八章公民不得被无缘无故搜查和没收私人物品的规定,据此下令那台计算机硬盘内容不得作为此案的证据。

  这项裁决影响深远,不仅适用政府和半政府机构雇员,也可能适用民营公司的雇员。柯尔的律师安德里奥说:「法院说这是事关宪法权利,雇员在使用雇主的计算机时,里面储存的个人信息受到宪法的保护。谁拥有电子设备谁便拥有对里面储存的信息控制权的想法,早已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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