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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怪事儿:怪怪的国家秘密 鬼脸致无效审判

www.sinoca.com 2010-11-29  无忧博客


  加拿大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对中国人来说是个很熟悉的概念。凡是政府不让你知道的事情,都可以是国家机密。根据中国2010年10月1日实施的《保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但对生活在加拿大的人来说,国家秘密好像是个怪怪的概念。其实,国家秘密在加拿大一点也不陌生,它可能时时刻刻都与我们的生活有关。当然,加拿大政府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可能使用了不同的语言系统。

  比如,如果你想知道安省6万多公务员每周花多少时间在其办公室的电脑上观看色情、电视系列剧《格雷的解剖》以及前晚的体育焦点,安省政府的答复是:这不管你的事。安省政府认为,纳税人无权知道公务员在上班时间花了多少时间浏览媒体网站、体育和娱乐网站,或者试图登录色情、“种族主义和仇恨”、毒品网站。安省IT部门对6万多公务员的互联网浏览习惯实施常规监控,并且每月发布有关上班时间不当使用互联网的调查报告。但安省政府拒绝公开报告的内容。

  当然,安省政府在拒绝公开该报告的时候,并没有说这是国家秘密。安省政府服务部提出的理由是,公开该报告会对其维护网络安全的能力极为不利,因为每天有多达2百万次渗透政府网络系统的企图。你们把那些会影响网络安全的内容封闭,而只公开调查的结果,行不行?安省政府说,那也不行。他们不愿意分割文件,因此整个报告都不能公开。政府不公开的另一个理由是根据《安省信息自由和隐私保护法》。该法允许封闭那些人事管理的信息。政府认为,关于公务员不适当使用政府电脑的信息,往往与人事管理有关。比如,据此对公务员提出警告等。但这个理由似乎有些牵强,因为报告中并没有公务员的名字和个人资料。

  与中国不同的是,在加拿大,什么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并非政府自己说了算。该报告是否应该公开,现在还没有定论。要求获得该报告的《多伦多星报》已经上诉至信息与隐私专员办公室。该机构是个独立的行政裁判机构。如果一方对其裁定不服,还可到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根据1988年1月1日生效的《安省信息自由和隐私保护法》,任何人都有权获取与政府活动有关并由政府控制的信息和档案,法律明确规定的豁免除外。

  前任检察官在法庭做鬼脸导致无效审判

  埃里卡2003年被控打死她两岁的女儿。11月22日,法官以前任检察官在法庭旁听席做鬼脸,分散了陪审团的注意力,并威胁被告为由,宣布审判无效。

  在11月15日的庭审中,陪审团向法官递纸条,说:“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们陪审团请求把一名男子驱逐出法庭。我们发现他分散我们的注意力,他不停地做鬼脸。我们感到很不舒服。他就坐在您的右方。他的头发是金黄色的。”当时,陪审团并知道,他们所指的金发男子就是该案的前任检察官—保罗。他在7 年前负责起诉埃里卡二级谋杀罪。

  埃里卡在作证时表示,她注意到保罗翻白眼,笨拙地移动身子,做鬼脸,好像我是在胡说八道。他的眼神使我感到极度害怕,使我感到很不舒服。埃里卡还说,保罗正好坐在她的一个朋友的前面而在她律师的后面。所以,埃里卡无法回避保罗的面孔。这使她感到很紧张,改变了她回答问题的方式。

  法官一般在以下情况下宣布无效审判:出现爱女程序错误;证人、法官或律师的言词误导了陪审团,或者陪审团陷入僵局。另外,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审判,法官也可以宣布无效审判。无效审判可以由法官自动宣布,也可以在任何一方要求下宣布。法官宣布无效审判的结果就是解散陪审团,审判得从头开始,即重新选定陪审团。

  这是该案第二次宣告无效审判。去年进行的第一次审判由于陪审团陷入僵局而被宣布无效。进行第三次审判显然是不公平的。就同一指控进行重复审判可能违反了程序正义。因此,被告的律师已要求法官仅仅就其已听审的证据作出判决。

  案子的成功有时不取决于你的努力,而取决于对方的失误。

  作者: 有忧不用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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