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在加拿大寻找工作,经常被雇主以欠缺加拿大工作经验为由,拒诸门外。但安省人权委员会(OHRC)昨宣布已订立新规定,从今以后雇主、中介机构不能再以欠缺加拿大工作经验,拒绝聘请有相关训练及工作经验的求职者;专业规管机构亦不能以同一理由,拒绝批出资历认证;否则,便属违例。
求职者被歧视可索赔
被歧视的求职人可向人权委员会投诉,经审裁署仲裁后获得胜诉者,可向公司索取赔偿。
在新规则下,所有雇主不能在招聘广告、申请表格,又或在面试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问及有关族裔、肤色、来源地、祖先等可能构成歧视的问题。雇主亦不能询问应征者在何地取得过去的工作经验,雇主只须考虑应征者过去是否有相关工作经验。
安省人权委员会首席专员贺珀励与一众演讲嘉宾宣布新法则。
安省人权委员会首度专员贺珀励昨宣布,雇主日后不能再以没有加拿大工作经验为由,拒绝聘请求职者。(王咏瑜摄)
免种族肤色出生地被歧视
安省人权委员会法则是保护本地居民,免因他们的种族、祖先、肤色、出生地或族裔背景而被歧视。委员会认为,应微人是否升任工作,只须视乎他们是否接受过适当教育、训练或拥有相关工作经验,至于工作经验是否在加拿大获得,则无关重要。
当雇主在刊登征聘广告或面试过程中,要求应征者必须有加拿大工作经验,即间接令应聘者因自己的来源地而被歧视。
任何若怀疑自己在求职过程中被歧视者,可自行或透过法援免费辅助,向委员会投诉,并进行仲裁。不过,举报者须同时提出证据,证明受到公司歧视,再由涉案公司答辩。整个过程通常须时一年或以上,申请人若胜诉,可要求公司赔偿当事人的收入及精神损失。
人权委员会资深政策分析师罗伯逊(Cherie Robertson)指,投诉人须出示征聘公司歧视的证据,例如公司聘请一名资历、经验较自己浅的白人。不过,罗伯逊承认,歧视是一个很「微妙」的行为,要佐证并不容易。
歧视行为仍难佐证
安省人权委员会首席专员贺珀励(Barbara Hall)希望,透过公开聆讯或公开投诉个案时,或多或少会影响涉案公司的公众形象及声誉,达到警戒作用。
至于专业监管机构,定下不同入会标准,如何确保他们不会因为没有加拿大经验而拒发认可资格,贺珀励则坦承,要详细检查不同规管机构的标准,才能决定,不能一概而论。
去年调查显示,安省36个专业监管机构中,有26个在审批资格认证时,要求申请人接受本地训练,当中又15个机构要申请人拥有加拿大经验。
贺珀励称,雇主拒绝聘请没有加拿大工作经验人的,其实要付出代价,包括令他们可采纳的人才愈来愈少。
倘能证明应征人拥加经验属合法合理 罕有情况下雇主可豁免
安省人权委员会虽规定雇主不能再以没有加拿大工作经验为由,拒绝聘请应征者,但当中亦例外,雇主只要证明,要应征人拥有加拿大经验是合法、合理,则不属违反规则。不过,人权委员会首席专员贺珀励则无法举出实例,指出那些工作可豁免。她只称可豁免的情况十分罕有。
安省人权委员会指,雇主若要求应征者有加拿大工作经验,便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合理指出这与工作功能有关,以及雇员拥有加拿大工作经验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而且雇主亦须将要有加拿大工作经验的要求,与其他一般要求划分开来,以及雇主须详述列出对应征者具体技能的要求,好让求职者心里有数。
雇主的征聘过程不但要具透明度,亦须考虑应征者整体工作经验,以及有机会让应征者可透过面试、测试或模拟工作环境下,表现他们的工作能力。
梁万邦:多此一举 吴瑶瑶:新规则难杜绝拒聘新移民
烈治文山市、万锦市华商会会董梁万邦认为,禁止雇主以没有加拿大经验为由,拒绝聘请新移民的法则,是「多此一举」,因「雇主可有千百个理由不聘请个别应征者」,当法规不容许雇主以「没加拿大经验」拒绝申请人求职时,大可用其他理由。此举,反令应征人永远不知道求职失败的真正原因,对求职者来说反而不是好事。
梁万邦认为,现实中,很多工作都需要一定的加拿大经验,即使简单如一个打字员亦需有加拿大办公室的经验;一些工作关乎人身安全,如要处理食物、建筑专业则更甚,因为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法则规管,雇员若没有加拿大经验的话,很容易出事,雇主却要承担最终责任,雇主通常不愿冒险,宁愿不聘用求职者。
他又补充,新移民要在本地就业,少不免要多做点功课,例如参加一些课程,以至到工厂、办公室充当观察员,了解加拿大工作环境,总算是争取一点本地经验。
大多伦多华人法律援助处总干事吴瑶瑶(图)亦承认,雇主为避免违反法则,大可以其他藉口拒绝聘请新移民。但她认为,人权委员会订立新规则,始终是一件好事。
她说:「人权审裁处处理投诉时,往往考虑人权委员会的既有政策;过去,投诉人要证明因自己没有加拿大工作经验而未获受聘,比较困难,如今委员会有了具体法则,申诉人要证明因此而受歧视,更容易及有力。」
吴瑶瑶相信,推出新规则后,部分公司会改变他们请人的做法,但同时亦有公司会继续故步自封。
她承认,新规则不足以杜绝没有加拿大工作经验的新移民求职时被歧视的问题;长远来说,政府应立法,要求雇主订出公正、平等的聘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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