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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男子被炒鱿鱼获新工 前僱主付全数遣散费

www.sinoca.com 2012-06-23  明报


  安省上诉庭周四裁定﹐1名男子在失业后很快找到一样薪酬的工作﹐他前僱主仍有责任﹐全数支付他的遣散费。

  安省上诉庭推翻低级法庭的裁决﹐认定男子鲍斯(Peter Bowes)有权依据前僱主戈斯电力(Goss Power)的聘书﹐争取应得的6个月通知﹐或是领取代通知金。

  戈斯在密西沙加营运﹐它在低级法庭辩称﹐僱员在没塬因的情况下解僱﹐合约虽没说明﹐但法律要求他减少损失﹐鲍斯就在多伦多找到新工作。

  鲍斯则说﹐他的聘书写明遣散费﹐他没有责任减少损失。

  首席法官温克勒(Chief Justice Warren Winkler)为上诉庭撰写判词﹕「合约就是合约﹐履行合约是意料之内。」

  鲍斯在2007年秋天出任戈斯副总裁﹐去年4月被解僱﹐当时的底薪是14万元。

  资方解僱他时没给他解僱通知﹐它说会在未来6个月继续发薪给他﹐也说他「要到别处求职」。

  戈斯发现﹐他已找到新工作后﹐随即停止发薪﹐理由是他已减少损失。鲍斯不服﹐告上法庭。

  低级法庭裁定他败诉﹐法庭同意公司的说法﹐认为劳方应减少解僱损失﹐除非聘用合约列明不需要。可是﹐此案没有列明。

  上诉法庭说﹐低级法庭的理据出错﹐如果劳工合约写明劳方有资格领取遣散费﹐不管金额如何计算﹐劳方有权享用合约定出的遗散费。

  上诉法庭说﹕「固定的通知期或是代通知金﹐不等于普通法对合理通知的普通法补偿﹐僱员没有责任减轻他的损失。」

  法庭也不接受﹐鲍斯得到「双倍金额」﹐因为戈斯没有付款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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