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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须住够时间才能充分理解加拿大国籍价值

www.sinoca.com 2013-10-27  


  法官: 要入加拿大籍 须住够时间

  据《国家邮报》报导,加拿大法官爱尼斯(Peter Annis)在最近一份入籍公民居住要求裁决书中裁定,加拿大国籍的价值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只有在这里居住足够的时间才能充分理解其价值。

  爱尼斯说,这一裁决虽超出司法界定范围,但要成为加拿大公民,还得取决于对他人的尊重,以及有意愿面对文化、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挑战来解决彼此之间的差异。

  他说,自己非常认同前联邦法官莫尔东(Francis Muldoon)的观点,即要成为加拿大公民,不是件可以马上实现的事情,而是要通过真正住在这里才能获取的一种经验,这是因为加拿大的生活和社会只有加拿大才有,其他地方没有。

  巴裔移民仅住150天就拿到公民身份

  爱尼斯对加拿大国籍价值的这番定义,起因是此前一名叫纳文(Fatima Naveen)的巴基斯坦裔医学院学生在加拿大仅居住150天就拿到了公民身份,远远低于公民法要求的3年居住期限。

  纳文2004年随父母移民加拿大成为永久居民,抵加后居住在安省烈治文山,4天后前往美国加州继续学业,在后来的4年中,她回到加拿大居住的时间非常少,但还是在2007年提交公民申请。

  她在申请中辩称,自己虽仅在学校放假时回加拿大居住,总计居住时间虽仅十几周,但已和父母一道以加拿大为中心,并打算完成学业后加拿大定居。

  她的这一说法得到公民法官认可,2012年,纳文被授予公民身份,但被联邦公民与移民部上诉。上周五,联邦法庭裁定,纳文没有在加拿大住够入籍所要求的时间,因此公民身份不成立,驳回公民法官此前裁定。

  爱尼斯在裁决书中说,如果有人将在其他民主原则、政治和文化与加拿大相似的任何国家学习,当作是加拿大归化经验的话,就等于是说加拿大在国籍和其他相关事务方面和其他国家没有区别。

  另外,归化加拿大,也不是通过这种父母和国外学习的孩子之间的反渗透实现。

  他说,此前人们对公民法不断出现误读,甚至认为有的人只需住够1095天居住要求的一个零头,就可获得公民身份,因此出现以前还曾有学生仅居住了79天,就获得了公民身份的情况。他说,事实上,公民法要求的是,申请公民必须得实际住够要求的时间,或其他入籍要求的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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