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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申请法修改 拒绝后12月内不能再次提出申请

www.sinoca.com 2013-04-13  加国无忧


  联邦公民及移民部(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anada,CIC)公布《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提出修改人道及恩恤条款的《操作手册》(Operational Bulletin),申请难民资格的条件将有所改变,受影响的申请追溯至去年6月28日或以后的个案,若申请人在2012年6月28日之前递交的人道申请则不受新政策影响。

  当中的具体限制包括:正在等侯难民裁决的人士不能同时以人道及恩恤理由提出难民申请。申请人被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拒绝、放弃、或撤回,随后的12个月内不能以人道及恩恤为由再提出申请,除非能够证明申请人在原居地无法得到足够的医疗及健康护理,从而面对生命危险;或者申请人离境后,其18岁或以下的子女利益将会受损。如果以人道及恩恤移民的申请人,向移民及难民局提交证据准备研讯前撤回难民申请,有关申请将会予以审核。不过,人道移民申请人被界定为“指定的海外公民”(designated foreign national),公民及移民部在其后五年内不会受理有关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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