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部长已经宣布,所有 91 个案如果在 2012 年 3 月 29 日或之前,仍未成功通过条件审批 这个阶段的话,将会在这个夏天或之前退回给申请人,申请费用无息全数退回。这个是改变不了的事实。这个消息公布了之后,立刻在国外及本地少数族裔社群引起巨大回响,而很多从事移民法律的律师和顾问,也同时发表不满的意见。
各色各样的不满大概可以分成两大类。
第一类是感性的,例如,不公平,浪费了申请人多年的时间和心血,有损加拿大在国际的形象…..等等。
第二类是理性的,例如,移民部长是否依法办事,以及如果他真的有这个权力,追溯期是不是可以废掉所有 91 的个案。有部分人认为 2003 年的案例,今次可以被引用向移民部再来一次诉讼,有人更加视 2003 年成功处理集体诉讼的加国律师是神灵,更有少部分人在 2011 年初已经参加了由多伦多一位资深移民顾问发起的 “个体式” 诉讼,提出的原因是不满移民部将 91 个案无限期搁置,他们面对的问题,是诉讼是否可以继续进行……等等。
感性的讨论在市面上已经出现了很多很多,相对的,需要补充的空间越来越少,所以笔者在这方面的参与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每当一个突发事件的出现,被波及的人最需要的就是冷静以及独立思考,因为冷静才可以理性地思考,充分了解面对的形势,独立思考就可以避免“羊群效应”,人云亦云。能够做到这两点,就知道 “形势比人强” 这个千古不变的道理是不可以抗拒的,之后才可以找出自保的空间,而通常这类情况之下,所谓的自保往往是将损失减到最低,有些情况甚至可以说是 “壮士断臂” 求全,“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有机会再卷土重来。
笔者发表这篇文章,在这阶段来说知道是吃力不讨好的,笔者甚至知道自己有可能被卷入这个感性的漩涡,被打造成与移民部同等的不近人情。但是,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当一切尘埃落定,被波及的人再读这篇文章就会领略到笔者今天的心意。
为了方便阅读,笔者用问答的形式尝试理性的与大家探讨这个议题。
问 1:有少部分人在 2011 年初已经参加了由多伦多一位资深移民顾问发起的 “个体式” 诉讼,你有什么意见?
答 1:当初那位同业也曾经主动联络笔者,希望透过笔者与中国的联系,鼓励 91 个案参与他发起的运动。在尊重这位同业此举动的同时,笔者心底下不认同他提出的法律论点,所以很客气的婉拒了他的诚意邀请。这大约 800 个案,如果今年夏天被移民部退件,诉讼将会无疾而终,申诉人个别所花的费用将会泡汤,即当初付费买来的希望终于以失望收场。
问 2:移民部长有权力将 91 个案退件吗?
答 2:笔者认为有!C 50 法案被立例成为移民法律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 第 87.3 条,授予移民部长绝对权力,在不需要国会一再授权的情况下,以国家利益大前提实施相应的措施去实施他的计划。(注:回应问答 1,笔者当日曾主动提议这位同业,阅读第 87.3 条!)
问 3:移民法例第 87.3 条授予移民部长追溯期吗?
答 3:是的,因为这条法律条文是很广泛性的,所以移民部长就有很大空间去引用及应用这个法例。换句话说,要挑战他是否越权,可想而知是十分困难的。
问 4:那么,2003 年的集体诉讼成功可否现在再来一次?
答 4:首先,大家要了解当年集体诉讼的背景,是申诉人不满移民部中途改变游戏规则,而诉讼的理据是对申请人不公平!时移世易,经过这个事件,移民部的立法就更加成熟,法律的灰色地带也相对的被缩窄。现在的移民法,原则上容许移民官用最新的项目要求来评核案子,换句话说,你递交申请之后,而项目要求有所更改,移民官绝对有权用新的要求去审批你的案子!但是,在这方面移民部手握的是权力,实际上,移民部实行的时候是对申请人公平的。举个例子,对技术移民及加拿大经验类别申请人的英语要求,不久之前就更改过,当移民部推出新的评核方法的时候,同时间给待审批个案的人一个安心,旧法和新法哪个对你有利,就用哪个。
基于以上考虑,如果将 2003 年集体诉讼的成功引申到现在面对的形势,笔者觉得是 “风马牛不相及”,笔者这个论点是对是错,只有一个方法去证实,就是你自己花费去尝试参加集体诉讼。在此,笔者善意提醒大家,你是不需要被火烧过,才知道火是可以伤人的。
问 5:依你那么说,为什么会有加拿大很出名的律师愿意接受你参与的集体诉讼呢?
答 5:首先,集体诉讼是一个十分繁琐的法律程序,需要很有经验而且专门做诉讼的移民律师,才有这样的能力去处理。这些律师在业界的地位是很高的,是很受同业尊重的,可是,改变不了的事实就是他们原则上都是生意经营者,他们的业务就是专门打官司。而他们处理的案件往往都是很棘手的。笔者更大胆假设,他们的成功率是不高的,这完全完全不是他们能力的问题,而是笔者之前提及的 “形势比人强” 的道理。笔者对他们的尊重,在于 “可以救一个就是一个” 的道理。最重要的是,既然他们的业务是专门打官司,而你又去主动聘请他们去打官司,他们哪会有不接你生意之理呢?举一个实际的例子,处理赖昌星案子的律师,名字可是响当当了,但最后结果呢?这不就是 “形势比人强” 的一次又一次铁证吗?
问 6:我不怕花钱,总之就要告移民部长一状,实际上怎样采取行动?
答 6:首先,在你的个案真的被移民部退回之前,你绝对没有提出诉讼的权利。换句话说,由现在直至到今年夏天收到自己的退件,谈不上什么部署行动,因为你最终决定参与集体诉讼,目的是要移民部处理你的案子,你这个要求与其他的 28 万人完全一样,是完全不牵涉你自己案子的个人资格的,换句话说,代表处理集体诉讼的律师,几乎可以用一个样板来处理这 28 万个案子。
问 7:如果这次提出集体诉讼,会否像 2003 年一样成功呢?
答 7:在这方面,笔者就不看好了。因为移民部长是有法律根据去采取行动,申诉人第一回合就会被联邦法院轰出来,除了花费之外,是再一次的失望。
问 8:那么,“宜守不宜攻” 是什么意思呢?
答 8:这个是以理性考虑为依归的建议。首先,移民部长说的不是将所有 30 万个案子全退,而是说会保留在 2012 年 3 月 29 日或之前,已经成功 “通过条件审批” 阶段的案子。原则上,这个“通过条件审批”是很客观的指引,但是移民官始终是人,始终避免不了忙中出错,笔者就亲眼见过登陆纸贴错相片,性别或婚姻状况弄错的例子。所以,“宜守“ 的意思就是去弄清楚自己的个案是否 “通过条件审批”,如果是的,立刻主动通知北京或香港一声 “大哥,不要乱来啊!”,这个做法的好处是避免人为的错误,因为移民部长口口声声说“你们可以重新申请啊”,只不过是原则,实际上很多很多 91 案件的申请人,是不够条件在现今的形势下卷土重来的。换句话说,“宜守” 的策略是自保的方法,同样是 “可以救一个就是一个” 的道理。
如果大家有兴趣继续讨论这个议题,欢迎电邮至:info@LingWong.ca,笔者能够开解大家的地方一定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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