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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联邦最高法院:不良新移民领救济担保人应负责

www.sinoca.com 2011-06-11  世界日报


  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10日作出终审裁定,确认联邦和省级政府有权向家庭团聚类移民担保人追讨「不良新移民」(rogue new immigrants)向政府领取的救济金(社会福利金)。

  这个裁定涉及安省八个团聚类移民担保人案例,这些担保人把亲属、配偶或未婚配偶担保来加拿大,后者抵加不久之后就开始向政府申领救济金。

  加拿大移民法规定,担保人有义务偿还被担保的新移民在加领取的任何救济金。

  八个安省担保人曾经以诸如身陷各种困境的理由向法院申诉,试图躲避偿还此款的义务,他们也获得安河上诉法院的支持。

  最高法院10日推翻了安省上诉法院的判决,十名法官一致裁定,这八名担保人每人必须各自向安省政府偿还1万元至9万4000元不等的金额。

  最高法院法官宾尼(Ian Binnie)代表十名法官在裁定书中指出:「不良新移民产生的风险原本就应该由担保人承担,而非由纳税人(政府)来承担。」「政府在追讨欠款时拥有某些裁量权,譬如可以与担保人商议还款时限和方式,但毕竟这个裁量权有限,不足以有权放弃追讨这些欠款。」

  八名安省担保人在法庭上以各种理由诉说自己的处境,譬如,有人说因家暴分离,有人说自己突然失业,另外则是其未婚妻或配偶抵埠后干脆离开并随即向政府领取救济金。

  八名担保人2008年向安省高等法院上诉,要求法院支持他们,以避免支付安省政府要追讨的款项。

  安省高等法院驳回他们的请求。法官在裁定中指出,充当团聚移民的担保人,此事事实上属于一种合约,担保人从一开始就明白自己要为受担保的亲属当担起经济上的责任及义务。

  安省上诉法院2009年推翻了安河高院的裁定,要求安省政府对八名担保人要逐个区别对待,要把每个人的处境纳入作为追讨款项的条件。

  宾尼10日在做出裁定时指出,团聚类移民中出现的把经济负担从担保人转嫁给政府的现象,此事很让国会担心。他说:「团聚类移民的先决条件是:是担保人而非政府,必须负担新移民(被担保人)的所有需求,以换取他们进入加拿大的准入证。」「担保人承担的这些责任都是白纸黑字写在文书上,他们从一开始就应该知道任何违约行为均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

  在加拿大1997年至2007年接纳的约200万永久居民中,团聚类移民约61万5000人,所占比率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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