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移民身分的江海青(Hai Qing Jiang)在北京受聘为魁省投资局投资专员,无法满足居住条件而遭取消移民资格,她不服提起上诉并胜诉。但移民部提出司法复核,指上诉庭错误解读移民法的「派驻」定义,当地任用者不适用该项规定,联邦法官认为移民部于法有据而撤销原判决。
中国籍女子江海青于2003年6月取得加拿大移民身分,2008年11月她向加国驻北京使馆申请换发枫叶卡时遭拒,并被取消移民资格,移民官认为她过去五年内仅在加拿大境内居住66天,其馀时间都在北京工作,不符永久居民条件。
移民法规定若要保有永久居民资格,须在五年内于加拿大住满二年,但本国企业或政府机关「派驻」海外的全职工作人员不受此限。江海青认为她从2004年1月到2007年1月受聘于魁省驻北京办事处担任全职投资专员,理应符合居住条件,提出上诉。
移民上诉庭2010年7月审理江海青上诉案,法官认为移民法中对「派驻」并未做出明确定义,且魁省投资局确为省属机构,江海青在北京任职期间也依法提列加拿大年金及就业保险金,裁定她符合居住条件。
但移民部不服向联邦法庭提出司法复核,强调「派驻」是指境内任用人员,且派驻期满后可回国继续任职者。像江海青这类海外聘雇人员不得适用该规定,且这项工作当初未在加拿大境内招募,只开放中国当地人士申请。法官裁定移民部司法复核成立,撤销原判决,全案退回移民上诉庭委由另一组官员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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