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003年从中国天津移民加拿大温哥华的华裔女子,抵加后数度返华长时期居留,她在2009年申请入籍加国,但遭入籍法官以她申请入籍前4年内未住够1095天为由拒绝。她上诉到联邦法院,今年1月28日遭驳回上诉。
法庭文件显示,提出上诉的女子侯婷美(Tingmei Hao,译音),2003年2月随父母从中国天津移民加国,当年是13岁。她移民后多次返华探亲和读中学,而她第一次返中国是抵加报到后17天。
侯婷美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在温哥华完成10年级和11年级,但2007年的大部分时间人在天津。2009年1月,她返加国申请入读大专和申请入籍。
入籍法官沃茨(Robert Watt)使用2005年1月至2009年1月这4年作为计算当事人实际居留时间的基础。沃茨确定当事人在上述期间只居留加国972天,较《公民法》第5段1节所规定最低门槛的1095天少123天。
留加期间较最低规定少123天
沃茨表明,《公民法》有关入籍居住时间的意思是,让新移民通过实际在加国生活而融入本地社会和认同加国价值。
他还指出,尽管《公民法》也赋予入籍法官酌情权,批准有「特别和超常苦难或贡献」的申请个案,但他不认为侯婷美符合这条件。
侯婷美聘请律师向联邦法院上诉。她上诉理由是入籍法官沃茨对有关条例採用狭义解释,而有不少其他和侯婷美情况类似个案,都从採广义解释的入籍法官手上取得加国国籍。
联邦法院助理首席法官瑟洛(Arthur Thurlow)曾于1978年判例中表明,申请人如在加国设有永久居所,仍视为加国居民,因这证明申请人以加国为生活中心,而这种归属感,没规定非要人在本地居留一段长日子不可。
不过,联邦法院法官莫斯利(Richard Mosley)裁定,沃茨採狭义解释并无不妥,至于一些入籍法官採狭义解释而另一些法官则採广义解释,这「矛盾」应由国会修订并澄清有关条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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