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高院一位副院长就一宗奸杀案的判决发表看法时表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这句风靡网络的名言触动网民以更“狂欢”的愤怒火烧副院长,结果不难推想。
脱离该案来看,笔者以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充满法律智慧,因为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不应受民众的情绪所影响,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非法律的。
假如我们以这句话来看最近在加拿大华人社区引起热论的“车房虐母案”的判决,则更能从这句话中领悟我们所坚守的法律价値。
今年2月,患有老年痴呆症的68岁冯姓老妪被发现在儿子位于大多伦多地区士嘉堡一幢独立屋的车库内不省人事,老人体温只有摄氏25.2度,身体有瘀痕,手脚严重冻伤,老妪儿子致电911召来救护人员,有人感觉情况异常报警,警员到场后録得室温是摄氏3.6度,之后老妪的43岁儿子严光及其儿媳谭琪分别被控未能提供生活需要以及刑事疏忽导致他人身体受伤罪名。
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里,“孝”伦理是中国古代社会传统伦理道德的核心。子不孝理所当然千刀万剐,所谓“肆行暴虐,人神共愤,法令不容”。所以,严家 “车房虐母案”曝光后,在大多伦多地区中文论坛引起激烈的讨论,舆论基本是一边倒,严姓夫妇因此被妖魔化,加上参与本案侦察的多伦多警队42分局刑事侦缉组史东高级探长在新闻发布会上以相当煽情的口吻形容本案是他所遇到虐老案最严重之一,简直令人“作呕”,这是非法律的情绪。
这是令笔者百思不解的事情。首先该案在进入法律程序前,民众早以集体狂欢的方式将严姓夫妇定罪;其次,作为专业人士,警察以煽情的方式将个人感受夹带在信息发布中,明显误导公众认知;第三,一些知情者曾致电警方,希望说明严姓夫妇对母亲的尊敬和关怀,但并没有获得警方的回复;最令笔者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当日是严光发现母亲情况有异致电 911,透过律师认识到自己可能犯有疏忽照顾主动自首。但警方扣留严姓夫妇并提出检控后,法官接受检控官的建议驳回严光的保释申请。根据常识看,如果严光没有逃跑的可能(他的自首行为足以证明),也没有伤害公众的可能(他疑犯有虐待母亲,而非伤害他人),法官拒絶他的保释申请缺乏理据。
笔者一直持这样的观点:发生在严家的事情,是否违法应该由法律去判定,民众对“子不孝”的狂欢只是一种情绪的发泄。事件中表面看来是严母受到伤害,但法官接受检控官的无理请求将自首者扣押,令到这个低收入家庭(严光保释律师语)的主要劳动者失去人身自由,霎那间,这个家庭无法为房屋和汽车供款,年幼的孩子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因为法官的判决,严家可能面临毁灭性的破坏,这个结果不符合加拿大法律的精神。因为建构在《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下的法律体系,不但赋予立足在这块土地上的每个人的基本自由(Fundamental Freedoms),而且有公平的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及平等权利(Equality Rights),法律对人的权利是保护而不是伤害,或者破坏。
严光案最终的结果恰好说明这点。主控官洛柏科(Tony Loparco)上周在安河士嘉堡法庭表示,事实跟表面看到的完全是两回事。严母身上的瘀痕的与严光无关,因为那是她接受针灸治疗留下的痕迹;严光夫妇一直拒絶其母个人的请求,让患病的她回中国自生自灭;辩方律师庇高夫斯基(Jack Pinkofsky)称严光根据母亲的意愿,想方设法将车库改建成有暖气、可以住得舒适又能独立于家人的房间;调查发现警方当天抵达车库时録得摄氏3.6 度室温是因为当时要让紧急救护人员进入抢救而将车库门打开所致;法官利普森(Timothy Lipson)形容该案是关于“一名母亲一直得到儿子尊敬,虽然她身体衰弱,疾病缠身,但儿子竭尽全力好让母亲感到舒适,可是在某一次却未能为她提供生活所需”;严光承认未能提供生活需要控罪,同意控辩双方的立场,将严光判刑8个月,事情最后的结果与狂欢的民众所认为的不同,法律回归人性,这正是加国法律的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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