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加大拿一晃十来年了,加拿大的法庭也去了不少次,可以写个莽牛上庭记了。
第一次进入加拿大法院大门是由于停车罚单。我店就在湖边大街旁,除了大楼两边专门的访客停车位外,门前也有十几个公用停车位给顾客和楼里居民提供方便。2007年10月,太太考试期间住在店里苦读,车停在门前的停车位过,我们第一次得到停车罚款单,原因是停车超过了时间。我看着罚单特意沿着停车位前后一百多米仔细检查是否有停车限时警示牌,确实没有,虽然只有25元的罚款,但我们不明白为何受罚决定上诉。
按照罚款单后面的First Attendance Option (首次申诉条款)的说明打电话联系了相关人员,约好了申诉时间,大概是2007年10月底,我第一次走进密西沙嘉法院的大门,也是生平第一次走进衙门口。
我进到申诉办公室将罚款单交给办事员,他问我申诉理由,我说我们开了三四年店,从来没有发现有停车限时的警示牌,因夜间停车超过了3小时受罚不合理。那哥们留着络腮胡子,往椅子后背一靠,张口就说“没有限时牌谁告诉你可以在那停车过夜?为什么不打电话询问?”,他居然这么说话,我无言以对。他接着说,“这样吧,因为没有限时牌,罚款给你减15元,只罚你10元钱,给你这本密西沙加的交通法规手册,好好看看,这事就完了,若不服,那你就打官司上诉!”,他这么说,我再为10元钱打官司没劲,而且停车不能超过三小时的地方不再专门设限时牌也为政府节约不少金钱。这算是上了一课,投降交款,第一次进法院大门就以交10元罚款收场。
第二次进法庭是因为超速。2008年夏的一个周末,在一个立交桥下面的快车道下坡行驶被警察拿下,说我是在50公里的地方开78公里,给我开了95元的超速罚单,向我申明不服可以上诉。当时确实超速了,但我在限速50公里的牌子前已经踩刹车减速了,78公里的速度是我在限速60公里的地段开的,我得上诉,否则按超速28公里得扣我点数,我的车保险大概都受影响会上涨。
再去密西沙加法庭申诉,原以为与停车罚单一样,经过申诉减少罚款,别扣我点数不影响保费就成。但超速罚单不同,若对罚单有争议,就要填表申请开庭审理时间,得,逼上梁山了,只好填表并要求警察出庭对质。我被安排上庭时间是九个月之后,与朋友开玩笑说我现在是负案在身,等待审判呢。朋友说他超速上庭,警察没去,法官对他说“Free to Go!”,我也盼着警察有事不能出庭捡个便宜。不过我还是认真做了准备,画了张示意图,标出警察用测速仪时站在立交桥南的位置,我的车在桥北面没到50公里限速区的位置,准备庭上与警察辩论。等了9个多月到了开庭日,进入法庭,一眼就瞧见了给我开罚单的警察坐在那里,唉,哥们你咋这悠闲呢,我只好打起精神准备辩论!书记员叫到我说,如果判你最低超速,按你60公里超速15公里算,罚款55元,不扣点数你是否认罪(guilty),我一听,我给自己辩护还是超速18公里呢,人家判你超速15公里还有啥好辩论的,认罪(Guilty)!于是,我等在一边准备接受法官的判决。书记员与当天参加审理的被告们约谈好了,然后去请法官出庭,法官进入到审判庭后,法官助理喊一声起立,警察证人和被告们都起立,然后入座。法官开庭审理案件,轮到我了,法官核实姓名,确认被告原因,根据书记员的调节,问我是否承认有错,我都如实回答,最后认罪接受罚款。法官问我是否有钱当天付款,我说可以,法官将判罚文件交给法官助理,我再到助理手中取过文件,谢过法官,出了审判庭交罚款,结束了第二次进法院打官司,第一次真正上法庭接受法官问话当被告的经历。
第三次上法庭是由于得了一连串的停车罚单。2009年夏天卖了房子,搬到了我店楼上公寓临时居住,由于只有一个停车位,我们两台车,一台车上有楼内住客的停车标识,车窗前有这种绿色的三角形标识可以安全停在地下停车库内,但有这个标识就不能停在楼侧面的访客停车位了。因为我们有生意,可以停在访客的位置,但因车上住客标签不能停在访客停车位得了3次罚款单。后来一台车专门停在限时15小时的停车处过夜,也得了两次罚款单,2009年秋查停车的办事员是新上任的,这位把我们这里允许停车3小时的地方当做了另一种不允许停车街道处理,有一次眼见着他“啪啪啪”给9台车贴了罚单!2009年秋这位查车员搞的我们怨声载道,有位开美甲美容的波兰人常到我这买电话卡,她和我抱怨说,她听说新人上任有罚款指标,这家伙想超额完成任务,所以拼命罚款。但她通过朋友查了法规,开罚单的小子肯定搞错了,我们大家都要打电话投诉。我就更不用说了,他给我一张罚款单,加上另外五张,2009年圣诞节我家两台车共得了6张停车罚单,有的35元,加一起将近200元了。所以打电话约好申诉时间,在2009年圣诞节前我拿着6张停车罚单第三次走进密市法院。
我向办事员登记,她一见我这6张罚单就说,呵呵,你收藏罚款单啊!她嘎嘎乐,我是一脸无奈。见了大胡子调解员,他也同样调侃我。我这只好一张一张地与他解释申诉。他先告诉我一张罚款单已经取消,因为同一台车上午给了一张罚单,我们住在楼内没开车,下午来人又给了一张罚单,大概也觉得过分,所以不用我申诉就取消了一张。我告诉他我既是居民,也有生意在楼内,所以我可以停在访客停车位,他说你去找你们大楼管理员要特别停车牌,我只罚你10元,我说5元如何,他说这是政府,不能讨价还价,我问为何15小时的地方给我罚款,他说那不是因为时间,你没有续牌照,不能停在公共停车位,原来如此!我们本打算卖车的,所以有台车没有续牌照,不愧是干专业的,比拇指甲大一点的小小年检牌子,人家一眼就看出了新旧。这又知道了一条法规,最后大胡子调解员说,五张罚款单,各罚10元,一共罚你50元,自己有错,我只好认了交款,告别大胡子时他打趣地说,圣诞节你发财了,赚了100多元,不愧是调解员,能侃!
第四次还是因为停车罚款进法庭。2010年春天,那个新来的查车员给我和其他一些正常停车的车主又一次开了多张罚单。这一次,我决心一分不交,要上庭打官司了。按照约好的时间去见首次申诉的调解员,还是那位大胡子,他一看我的罚单,两手举过头顶,接着落下来拍着大腿说,“Cancelled!Cancelled!”,看来很多人来申诉,那位新来的查车员给他添了不少麻烦,把他也气坏了。以后,我再也没见过那位查车员来我们这添乱,我也再没有得过停车罚单!
第五次上法庭是做证人,我没事,别人有事,真可谓“树欲静而风不止”了,而且这次是去Brampton市的刑事法庭。我的博文《吓死我了,是否应该跑两步?》中说的芭芭拉,警察控告她丈夫家庭暴力,我成了关键证人,(请参看我2011年3月15日的博文《一也不留神成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关键证人》),我接到法官的传令必须到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等的提问。
2010年10月6日我关了店去Brampton的刑事法庭,这里主要是审理刑事重犯的地方,比如凶杀,强奸,贩毒,入室抢劫,偷盗,逃避警察追捕等等的暴力罪犯在此审判,还有这次警方抓到的韩建国绑架,凶杀案的被告也是在这里开庭审理的。因此,进入法院后,一楼大厅里有机场一样的安检设施,十来个荷枪实弹的警察认真检查进入法庭的人们,以防有人携带武器进入法庭。
通过安检上到2楼找到法庭,法官正在里面审理案件,便衣约翰和一位也穿制服全副武装的警察在庭外等候,他也叫约翰,是芭芭拉被母亲和哥哥送到警察局时接待的证人,他们两警察作为本案的原告;芭芭拉作为受害人也在庭外等候。一会从法庭出来了检控官和芭芭拉丈夫的律师,便衣侦探和我最熟悉,他把两人向我做了介绍。这期间检控官与芭芭拉的丈夫律师和原告--两位约翰警察反复沟通,大概有三个多小时,最后大家一起进入审理庭边上的小调解室内开始询问我。
7--8平米的小调解室里只有一张圆桌和两把椅子,检控官,芭芭拉丈夫的律师,两位约翰警察原告再加上我,大家对我很客气,都让我坐椅子,但我感觉像是审判我似的,所以和大家一起站着;警服约翰需要记录我的证言,他只好坐着了。检控官问我,芭芭拉进来时脸色如何,我说,“苍白”;“是否看到芭芭拉脸上不正常?”;“没大注意”;“她倒下时脸冲上还是冲下?”,“我当时听到很重的声音,一看到她倒在地上,立刻打911报警,心慌没留意”;”她是否受伤了?”, “是的,地毯上有血迹,并且血从地毯上渗到了地板上。”;芭芭拉的律师问我离芭芭拉有多远,倒下后有什么现象,急救员怎样处理芭芭拉等问题,我都如实回答。问话结束后,大家从小调解室出来,芭芭拉丈夫的律师满脸高兴,向我说,你是个好人,谢谢!我想,大概证词对他的代理人有利吧,不管对谁有利,我说的都是实话,这要付法律责任的,不能开玩笑和做伪证!这次虽是刑事案件,但由于有检控官,我作为证人没有进入到审理法庭内,也没见到法官。话说回来,见法官大多没好事,还是不见为妙!最后听说,根据我的证词,芭芭拉自己的证言和态度等,法官判芭芭拉丈夫无罪,芭芭拉和丈夫又和好了,两位约翰---极力起诉他的警察反而有了麻烦,这是后话了。
第六次上法庭是上个月末的事情,这次是因为超速。一月底的周日早上,我在Mavis大街向北开,快到大统华的立交桥附近看前面右车道有台宝马开的飞快,我也换线跟随这台车疾驶,在立交桥下坡时速度快了,到坡上让警车截停,说我的车速是82公里,当时我就很生气,前面的宝马比我开的快多了,咋不截他呢。警察给我开了罚单,呵,涨价了,是118.75元。我对警察专在立交桥下截超速车原本就不赞同,再加上不截宝马截我的福特更有点不忿了,再去法庭吧,不想见法官也得见了。
两天后去密市法庭填表要求上诉,这次发现开庭排期比较快,被安排到6月底,只有5个来月的时间。在开庭日发现警察没来,心里挺高兴,嘿,这下捡便宜了,我可以“Free to Go!”了。到了审理时间,我和20来位被告一起排队等待书记员问话,轮到我了,她说,你是否超速,这个没啥说的,的确超了;你的罚单是118.75元,并罚3点,我按最低15公里超速,罚款45元,不扣点数,你承认有罪还是否想上诉。我想,警察虽没来,他没截比我车速更快的宝马,但我自己确实超速了,不能看警察没来就说自己没超速,但若是因为在立交桥下超速罚我3点影响我车辆保险,我也冤。书记员这样处理,我觉得公平,自己有错,应该承认,也该受罚!于是我对她说,Guilty!接受惩罚。等法官开庭后,按照程序我接受法官的判罚,交了罚款,心里踏实并深刻反省,以后开车且不可超速!
结束了第六次上法庭后,我觉得蹊跷,这次有20来位被告,估计大家都要求警察出庭对质,怎么一个警察都没来呢?我若有所悟,也许为了节省警方人力,司法程序改了,被告首次申诉警察无需上庭,如果被告不接受调节,要再上诉时警察才出庭,这也是上庭时间缩短,效率增加的原因吧。这不仅减少了警察上庭时间,节省了政府资源,也减少了“Free to Go!”的机会,犯错总是要受到处罚的,想侥幸指望警察不出庭“Free to Go!”恐怕难以如愿,若不接受调节,警察再出庭,被告麻烦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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