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这马上要过节放假了,我今天休息,没啥事儿,就去了射击靶场,一进门,里面很热闹,乱哄哄的,围了一群人,往里一看,中间是个老头和几个美女,一问才知道是一家桑拿房来招工了,招保镖,要求枪法好,有格斗功夫更好,我一眼看到了田二爷的光头正在那里晃动,他正和一个来招工的穿粉色毛衣的大波MM谈得正欢,田二爷我在以前的博里说过,他原来在国内是个研究生,在北京海关工作,是个特爱瞪眼,摔桌子骂人的副科级领导干部,来加拿大后一直没正经工作,老晃来晃去的,没事就爱打打枪,原来老想练好枪后去银行干运钞车的押运员,那活儿挣钱不少,可人家总嫌他长得贼眉鼠眼的,看着就不可靠,老也不录用他,这次他可算是找对地方了,有工作,还整天能和风骚MM泡在一起。
我和田二爷打了招呼,田二爷向那粉衣大波MM介绍说我枪打得特好,那MM眼睛直勾勾地看着我,靠过来要和我涝磕,还香喷喷地直往我怀里钻,非要我教她打几枪。
我今天带了两支枪,左右双枪一通狂打,打完枪,回家后,就在网上研究了一哈加拿大娱乐业的事,一看才知道,刚刚发生了一件对加拿大娱乐业有重大影响的事。
网上说,昨日(周二)﹐安省高等法院正式裁定﹐联邦“禁娼法”的部分条文违反宪法﹐将不准在安省执行。这意味着以后安省的妓女可以自由地在街头拉客﹐在家中或妓院接客﹐聘请保镖﹐而不用担心面临刑事制裁。
加拿大有个“禁娼法”,它被不少人人评为“搞笑”的法律。一般国家对待娼妓和卖淫的态度﹐或者一律禁止﹐或者完全开放。然而﹐加拿大却偏偏做了个“骑墙”派﹐一方面把妓女作为一个职业合法化﹐一方面却把很多与之相关的行为﹐如“在妓院卖淫”和拉皮条定为非法行为。
例如“禁娼法”规定﹐妓女“应召”(即上门服务)是合法的﹐但是开办“妓院”(210条)﹑带领或指引某人去妓院(211条)﹑“拉皮条”﹑“依靠卖淫收入生活”(212条)﹑“以卖淫为目的而在公共场所进行的联络”(213条)都为非法﹐可能会面临指控和刑事处罚。在这样的法律下﹐妓女几乎不可能既从事卖淫活动﹐同时又不触犯法律。
就是说,拉皮条的和站街的都会被抓起来,干这行虽然挣钱也真的很不易。
唯一合法的就是电话应召﹐对她们通常就意味着失去了安全保障,谁知道那个人是不是变态狂呀。
2009年﹐本市一家妓院女东主贝德福德﹐以及两名妓女向安河法院控告“禁娼法”禁止经营妓院妳兜搭嫖客是将她们的置于险境﹐违法了联邦宪法。
经过了一年多的审理﹐昨日(周二)省高院终于裁定贝德福德的控告有效﹐“禁娼法”确实违法了宪法和人权法案。
审理该案的大胖子"海默尔"法官在长达100多页的判决书中写道﹐《刑事法》中关于经营妓院﹑靠卖淫收入为生﹐以及为卖淫目的的交流等部分﹐有违妇女宪法权利﹐剥削她们表达的自由和个人安全的保障。
这些条文让妓女在自由获取利益﹐以及自由宪章所赋予的人身安全权利做抉择是不公平的。刑事法的禁制过于广泛﹐是不合理的。
多伦多的妓院遭到了平反,趁着这股东风,田二爷终于落了听,找到了工作,田二爷来了电话,说要请我喝二锅头。
晚上小饭桌上,我不无懮虑地说,你这回是掉进花窖里了,要注意身体呀,说着,我从兜里掏出一小瓶"威而刚"递给了他,那是几年前一个朋友送我的,我身体好就一直没用,可能已过期了,但我想多少会有点作用吧,田二爷瞇着芝麻眼瞅了瞅,慢慢地小心矣矣地放进了内衣的兜里,他嘬了口二锅头,摇头晃脑地说道,"这你就左了,没听老中医说的吗:花心练大脑,偷情心情好,泡妞抗衰老,调情解烦恼,暗恋心不老,相思瞌睡少"。
我笑道:"我看,介不是老中医说的,分明是老军医说的吧"。
最后,还是祝贺朋友田二爷找到了理想的工作。
还祝他身体健康不得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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