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一辆轿车,经销商往往可能会要求消费者事先交付一定数额的钱。而这笔钱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大部分消费者往往有些不明所以。
案例:消费者李某在一车行购买一辆POLO,因无现货,预付订金5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货。车行口头承诺:交货前,如果李某不满意可以退换。在“优厚”的退换条件诱惑下,李某交了订金,车行开给他一张收据。半个月后,李某要求退车。车行却不允许,理由是李某交的是“定金”,无权要求返还。李某这才发现车行的收款收据上的确是“购车定金”,而不是“购车订金”。
点评: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有着严格的区分。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和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李某签订的是购车定金,车行不承担退车的责任。虽然车行与消费者有口头之约,但不具备法律效应。
随后采访了几家经销商,他们在同消费者签订书面协定时都是“定金”。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时注意仔细阅读书面内容,莫把“订金”当“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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